分类公告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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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6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8-19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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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郑云燕将内蒙古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万锦珑璟樾意园车位定金收据一张遗失,车位编号:YY563,收据编号:0129951,金额:20000元,日期:2025年8月18号,声明作废。

周俊于1998年购买了位于赛罕区东二环南路郊区教育局教师安居工程3号楼2单元2楼西户,建筑面积69.82平方米。购房人不慎将购房收据丢失,收据金额49572.20元,声明作。

王培军(身份证号

152723197602012113)遗失内蒙古恒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恒大文化旅游城18号1单元401号,购房收据一张,编号:AA1377285,金额79851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恒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

董晓婷(身份证号

150122199210280125)遗失医师执业证书:编号141150105000734,声明作废。

董晓婷(身份证号:

150122199210280125)遗失医师资格证书:编号201815141150122199210280125,声明作废。

张凤英遗失世纪金城B区13号楼106号车库预交办证费收据。收据号:0039723,金额:4616元;遗失105车库预交办证费收据,收据号0039724,金额:4116元,声明作废。

不慎将佟恩慧《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P150209837,声明作废。

不慎将佟恩德《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P150209838,声明作废。

金祈佑《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3年3月25日16时55分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出生,父亲:金龙,母亲:领兄,出生证明编号:M150134596,声明作废。

王猛(身份证号152723199404081213)遗失内蒙古恒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恒大文化旅游城11号1单元501号,购房收据3张,编号:AA5318847,金额:81749元,编号:AA3291588,金额:81749元,编号:AA1377223,金额:3989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恒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

丁利俊、冯香梅于2012年11月10日购买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蔚蓝家园)A3-2-902号房,面积95.36平方米,遗失3份收据,开票时间2014年4月1日,收据号No.0361561,金额:265482元;开票时间:2014年8月13日,收据号N0.0743751,金额:84680元;开票时间2019年12月18日,收据号No:0009256,金额87540元(新城区众筹账户),声明作废。

内蒙古中装民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561216864P)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李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遗失,证号:内蒙古交运管许可呼字150106001450号,声明作废。

2025年8月19日

■公告

集宁区一块牛骨火锅烧烤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李廷珍与你公司(集劳人仲字(2025)94号)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商务科技文化中心A5号楼4楼40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集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8月19日

■劳动仲裁公告

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李湘玉与金塔县海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你单位与重庆皓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经审查,符合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我委依法予以受理,案号:商劳人仲案字〔2025〕15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本委定于2025年9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商都县城乡居民服务中心309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商都县城乡居民服务中心3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商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8月19日

■公告

被继承人祁四平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祁四平(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杨美娥于2025年8月11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祁四平于2018年5月21日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祁四平将其名下的壹套房产,位于昆区团结大街9号街坊华龙苑-1-2,建筑面积:64.7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包房权证昆字第195021519265号,在其死亡后留给杨美娥个人所有。现祁四平已于2018年6月1日死亡,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祁四平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祁四平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杨美娥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

2025年8月19日

■公告

债务人:赵晓龙,男,公民身份证号:220322198805087118;刘微微,女,公民身份证号:220182198805111988:

你们于2021年5月26日在原兴安盟科尔沁蒙商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现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贷款,贷款金额:30万元,期限:96个月,用你们共同共有的房产为上述贷款承担抵押担保【不动产权证书:蒙(2021)科尔沁右翼前旗不动产权第0005409号的房产】,并在我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根据债权人于2025年8月4日向我处提交的证明材料:上述贷款已逾期3期以上,根据合同约定上述贷款提前到期,截止到2025年7月25日,借款人共计欠款:人民币227,257.25元(本金:221,320.48元,利息:5,142.59元,罚息:794.18元)。如有异议,请你们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回复本处,并提出你及债务人履行了或部分履行了债务的书面证据。如你们未在该期限内回复或回复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则视为认可本公告的内容,届时我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债权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出具执行证书。

科尔沁右翼前旗公证处

2025年8月19日

■公告

内蒙古浦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志远与你单位(托劳人仲案字〔2025〕079号)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裁决结果:一、确认王志远与内蒙古浦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内蒙古浦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王志远支付2024年12月份工资11002.14元、2025年1月份工资11002.14元、2025年2月份工资11002.14元、2025年3月份18天工资6070.15元,以上合计39076.57元。

特此公告

托克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8月19日

■公告

内蒙古浦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振东与你单位(托劳人仲案字〔2025〕081号)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裁决结果:一、确认张振东与内蒙古浦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3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内蒙古浦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张振东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3月11日期间工资款合计10200元。

特此公告

托克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8月19日

■公告

内蒙古浦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丹丹与你单位(托劳人仲案字〔2025〕083号)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裁决结果:一、确认王丹丹与内蒙古浦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至2025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二、内蒙古浦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王丹丹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期间工资款合计40670元。

特此公告托克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8月19日

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关于清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长期不动户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账户管理,促进广大客户合理安排和使用账户资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行将对账户余额为零且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销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如您在我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符合上述情况的,请您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网点办理销户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我行将采取销户方式予以清理,同时关闭账户所有协议功能。

对以上内容如有疑问,请向我行各营业网点咨询,由此给您带来的不变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2025年8月19日

■送达公告

边伟: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仲裁你与姬凯、李娜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4)鄂仲字第0270号],我会已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2024)鄂仲字第0270号《裁决书》,现将《裁决书》向你公告送达,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五楼502室领取《裁决书》(联系电话:0477-8379484),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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