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呼和浩特市悦影星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6月16日受理吕兰女、刘晓凤与呼和浩特市悦影星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535号),于2025年6月23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郭红伟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62号维多利摩尔城A座10楼铺位号A1010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办公,该场所已由第三人“内蒙古颂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无法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同时,本委定于2025年10月13日9时在赛罕区政府院内西楼赛罕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110室(共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2日
■公告
成功荣耀(内蒙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6月23日受理李海英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537号),于6月26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苏文文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街道哈达路1号恒大华府会所11111号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4日14时30分在赛罕区政府院内西楼赛罕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110室(共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2日
■公告
内蒙古中农深耕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7月7日受理黄永刚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572号),于7月10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高亮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街道锡林郭勒南路恩和大厦19楼1907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4日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府院内西楼赛罕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110室(共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8月22日
■遗失声明
尹雪(身份证号 :150103198906261623)将呼和浩特恒大城47号楼1单元404室号房收据遗失,收据编号:470853,收据金额:335403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马那、郁志宏将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万锦合泰小区6号楼2单元2402购房款发票1张遗失,发票号:05505413,金额:533770元,开票时间:2019年7月6日,声明作废。
2025年8月22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告
李有良:
公民身份证件号码:15270119**** 253037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麻黄湾建材园区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例行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东胜区铜川镇枳积塔村麻黄湾建材园区东侧空地内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晒干煤泥3572㎡,用于销售盈利。未全封闭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2.责令改正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放弃听证。
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鄂环罚告〔2025〕1-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鄂环责改〔2025〕1-1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经过法定期限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都布兴吉日嘎拉
电话:13704774345
地 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联邦大厦18楼
邮政编码:017000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2日
■提存款受领通知
张范先、王瑞香:
2025年8月4日,依据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呼刑初字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张围忠的儿子张坤明代张围忠已将赔偿给你们的民事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5508元提存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请你们持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前来我处领取提存款。如你们本人无法亲自领取,请先打电话与我处联系。
地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君御华庭一期23号楼1单元3楼兴安公证处
电话:0482-8215412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