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倾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精准多元促公正廉明绘就新图景联动解纷破僵局护航企业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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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69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8-29

联动解纷破僵局护航企业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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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联合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成功调解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0万元赔偿款,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该案中,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某运营商及其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提供其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了该公司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将某运营商及其子公司诉至新城区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某运营商则认为,其作为信号传输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要求追加某电视内容提供商为共同被告。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了近年来关于IPTV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相关判例,明确侵权责任边界,经沟通确认,将某电视内容提供商追加为共同被告。

在查阅案卷材料时,承办法官发现该案索赔金额较大,若直接判决很可能加剧双方矛盾、影响合作关系。为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护航企业健康发展,法官决定组建调解小组,特邀自治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共同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考虑到案件的专业性较强,调解小组邀请知识产权领域技术专家参与调解,为网络平台传播作品的技术手段、传播范围界定等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帮助调解小组准确识别影响后果。

调解现场,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发现被告并非出于商业竞争目的而恶意侵权,遂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安抚当事人情绪,引导双方共同推动纠纷化解。

承办法官作为指导法官全程参与调解,从专业法律角度出发,通过“法规解读+案例拆析”,为双方当事人详细解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认定,同时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引导双方达成和解。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电视内容提供商一次性赔偿原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万元,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再向某运营商及其子公司主张赔偿,各方握手言和,为后续合作留存了空间。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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