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构建中国特色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在这一进程中,成文法的制定与完善固然是核心环节,然而生态保护习俗所发挥的作用亦不容忽视。我国北方民族在长期与自然相处的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内涵深刻且行之有效的生态保护习俗。这些古老智慧绝非简单的陈规旧俗,而是深深嵌入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习惯法之中,能够为现代环境法治建设提供不可或缺的文化滋养。深入挖掘并汲取其精华,对于推动环境法治从文本走向实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目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古老生态智慧:源于自然的朴素哲学与生存法则
北方民族的生态智慧深深根植于万物有灵论和自然崇拜的朴素哲学思想。这种独特的哲学观念源于人类在严酷生存环境下对自然规律的长期观察与深刻理解,最终内化为整个族群共同遵循的生存法则。其核心是“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强调人类是自然整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非凌驾于自然之上的主宰者。这种观念与现代社会倡导的生态文明理念不谋而合。
以蒙古族的“敖包祭祀”为例,这一传统仪式不仅表达了对山水的感恩之情,更重要的是体现出对生态保护的集体认同和共同责任。蒙古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等民族的萨满信仰体系则认为自然万物皆有灵魂,狩猎活动需要严格遵守古老的规矩、心怀敬畏,不能肆意妄为。这些信仰和习俗在千百年的传承中,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生态伦理观。
这种朴素的生态哲学外化为两条基本的生存法则:一是节制取用,二是和谐共生。北方民族深知自然资源是有限的,任何索取行为都必须讲究时节、保持限度。这种自我克制的智慧与现代可持续发展理念高度契合,体现了对生态规律的深刻理解和充分尊重。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源远流长的生态伦理观为当今社会克服“人类中心主义”的局限、树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意识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基础和思想源泉。
北方民族环保习俗:嵌入生产生活的习惯法体系
北方民族的生态智慧不是抽象的理论说教,而是通过一系列具体可操作的习俗、禁忌和乡规民约嵌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而形成一套完整的习俗体系。这套体系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和指导意义,涵盖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领域。
在空间保护方面,各民族通过宗教信仰划定“自然禁区”。蒙古族的“神山”“圣湖”就是典型代表,这些区域严禁任何形式的砍伐、渔猎和污染行为。这些禁忌依靠信仰的神圣性,有效地保护了特定区域的生态系统,其功能相当于现代的自然保护区制度。这种基于文化信仰的保护方式,往往比强制性的法律禁令更易被民众自觉遵守。
在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北方民族形成了一系列富有智慧的生产实践模式。狩猎民族严格遵守“猎公不猎母、猎大不猎小”的基本原则,确保野生动物种群的繁衍生息;渔猎民族拒绝使用密网,保障鱼类资源的自然恢复;游牧民族则长期保留“转场”习惯,通过定期轮换放牧区域,让草场获得充分的休养生息。这些生产习俗完美体现了“取之有时,用之有度”的生态法则,彰显出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智慧。
在消费伦理方面,北方民族强调对资源的珍惜和合理利用。把浪费食物和水源视为不可饶恕的罪过,要求对狩猎所得进行充分利用,形成从索取到消费的完整闭环,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压力。这种消费观念在资源日益紧张的今天,显得尤为珍贵且极具启示意义。
这套完整的“习惯法”通常由部落首领、长者或具有威望的萨满监督执行,对违反者采取从舆论谴责、物质处罚到驱逐出社区等不同程度的制裁措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这种基于社区自律的环境保护机制,为国家环境法治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补充和支持。
现代环境法治: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启示与路径
现代环境法治主要依靠国家机关保障实施,但其有效性的充分发挥,需要社会文化的内在认同和广泛支持。北方民族的环保习俗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现代环境法治提供多方面的文化滋养和制度启示。
在理念层面,现代环境法治正在经历从单纯保护人类利益向维护生态系统健康的深刻转变。我国“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正是这一转变的集中体现。北方民族的古老智慧强调人与自然休戚与共、和谐共生,可为环境教育和法治宣传提供丰富的本土文化资源,有效增强公众对生态保护的文化认同感和自觉性。这种文化认同的建立,对于提高环境法律的遵守率和执行效果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践层面,优秀的环保习俗可以通过制度化的途径转化为成文法的有益补充。具体而言,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神山圣湖”的传统保护范式,制定更具特色和有针对性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鼓励村集体将经过甄别的优良环保习俗写入《村规民约》,形成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协同发力、相互补充的环境治理新格局。这种上下结合、双向互动的治理模式,能够更好地发挥多元主体的积极作用。
在司法实践领域,环境资源审判中可以探索将当地环保传统作为裁判说理的辅助依据。例如,在审理非法狩猎、盗伐林木等环境资源案件时,法官可以在判决书中阐释被告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同时也背离了当地民族世代相传的保护生态的优良传统,从而增强判决的文化说服力和教育引导功能。这种将法律评价与文化评价相结合的做法,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北方民族的环保习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丰富的生态智慧和治理经验。这些源自民间、历经时间检验的生态智慧,正在跨越时空与现代环境法治展开深度对话,为我们应对现代生态危机提供了宝贵的文化启示。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今天,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让古老智慧在现代法治体系中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为构建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未来提供坚实的制度和文化保障。这种传统与现代的深度融合,必将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民族学学院;该成果属于“‘一带一路’视域下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中蒙文化交流实践路径”项目(立项编号ZLJD2505)子课题“一带一路”沿线北疆汉音词汇与中蒙文化交流实践路径研究(立项编号ZLJD25050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