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判决一个老牌国企的破产重生记练就过硬本领打造法警铁军普法宣传入民心雷霆出击惩老赖  利剑出鞘护权益多方联动促和解综治中心化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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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85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9-26

我区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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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自治区首例涉“虚拟数字人”著作权侵权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甲、乙两家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甲、乙两家文化公司联合举办“虚拟偶像”演唱会,并在某视频网站独家直播。两公司认为,李某未经许可,擅自免费转播并分享演唱会视听作品。两家公司多次责令李某停止侵权行为无果后,诉至新城区法院,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

新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案涉“虚拟数字人”演唱会包含虚拟形象动态表演,其整体编排与创作投入符合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呈现流畅逼真的动画效果,且能够通过某视频网站直播,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要件的规定,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

案涉虚拟形象的创作过程需要制作单位较大的投资、较高的技术水准以及复杂的团队协作等,根据两原告提举的证据,证明其对案涉视听作品部分歌曲享有相关著作权权利;甲公司作为演唱会主办方,负责整体策划与执行,证明其对表演内容的编排控制权;两原告共同承担场地、资金、技术及人员投入,符合“法人作品”的组织要件。综上,两原告对案涉视听作品享有著作权。

被告李某未经授权免费转播并分享演唱会视听作品的行为,构成对案涉作品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综合考虑案涉作品及作品性质、独创性程度、知名度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等相关因素,新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甲、乙两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

据了解,本案为我区首例涉“虚拟数字人”著作权侵权案件。该案的审理明晰了新型创作成果的权利边界,明确了此类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保护路径,能够有效遏制盗播、抄袭模仿等侵权行为,保障创作者与投资者的收益不被非法掠夺。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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