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法治协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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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85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9-26

浅析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段普复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公司治理是公司法研究的重要课题,一个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防范法律风险,提高经营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而股权结构的设置和控制权的正确行使则是实现良好公司治理的关键。特别是在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这样的企业类型中,公司治理问题更具挑战性。

一、公司治理及控制权概述

(一)公司治理的定义及重要性。公司治理作为一个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主体构成的组织模式和体系,旨在通过维护各部门之间的自主性和良性竞争,实施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监管机制。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公司治理不仅涵盖了公司的权力结构和决策过程,还包括风险管理和合规操作。高效的公司治理能够保证商业银行运营的公正、透明和高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从而有助于银行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公司控制权的定义。公司控制权通常是指对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活动有最终决定权的权利。这种权力通常由公司的股东、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行使,具体情况取决于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公司治理与控制权的关系。公司治理与控制权密切相关。公司治理规定了控制权的分配和行使方式,而控制权的行使则反映了公司治理的实际效果。在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控制权应该分散在多个参与者手中,比如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决策的偏差。此外,公司治理还应该建立一套制约和平衡机制,以便在冲突发生时调解各方利益,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行和长期发展。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特点

(一)行业监管的特殊性。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经营状况不仅具有公共性和外部性,更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尤为关键,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管理由外部法律法规、监管准则和内部制度共同确定。公司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包括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形式、治理主体的职责和权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针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特性和风险,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更为详细和严格的规定。

(二)股东资质的特殊要求。相较于一般公司的设立,商业银行的设立有着极为复杂的审批流程,对于股权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如《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以及《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的情形等。

(三)治理结构的特殊要求。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和要求明显区别于公司法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特别是由于其业务特性和风险敞口,商业银行需要建立更为复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对于机构设置,除了传统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外,银行应当在董事会项下设立如审计、贷审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三、对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建议

(一)坚持党的领导。在公司治理体系完善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是首要原则,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商业银行中定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此,我们应在银行设立章程中加入党建相关内容,将党的领导深度融入领导班子和各个经营环节,形成一个以党的领导为核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作为“四翼”,并行协调、有效制衡的机制。

(二)加强股东治理。在我国,尤其是中小型商业银行,规范股东治理被视为公司治理的主要风险之一。股东行为不符合规定以及股权管理不规范尤为突出。对于城市和村镇商业银行而言,由于其发展历史较短且受到地域属性的限制,股权结构复杂,股权集中度不一,对关联方穿透识别能力有限,使优化治理结构面临许多困难。《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强调了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需要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规范了股东大会的各项机制。商业银行应严格审查股东资质,提高股权透明度,并且平衡好不同股东的利益,严格约束控股股东的行为,防止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犯。

(三)加强关联交易治理。关联交易治理存在一些主要问题,包括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关联方的认定不全面和更新不及时、关联交易审查不合规、关联交易的高集中度以及关联交易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因此,需要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以便更有效地管理关联交易。同时,需要持续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以确保所有的交易都是公平和透明的。此外,还需要提高对主要股东背景资质的穿透性审查,更好地了解他们的信誉和业务能力。最后,还需要建立一个风险识别、提示和管控机制,以便更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风险。

(四)健全控制权分配和行使机制。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健全控制权的分配和行使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控制权冲突,同时,要加强对控制权冲突的管理和解决。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在《章程》制定明确的规则和程序,规范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行使,有效解决股东利益与管理者利益之间的代理冲突,以及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公司治理结构应建立一套有效的制约和平衡机制,包括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大股东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以及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机制。

(作者系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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