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额济纳海关委托,我公司定于2025年10月13日10时起至2025年10月13日1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资产拍卖平台(网址https://zcpm.jd.com/gov)公开拍卖以下标的,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1、拍卖标的:戈壁石(碧玉)184kg,戈壁石(碧玉)124kg,戈壁石(玛瑙)828.5kg,整体拍卖,起拍价24695元,保证金10000元。2、说明:(1)展示地点: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策克口岸额济纳海关涉案财物保管仓库;(2)展示及报名时间:即日起至10月12日每天9:00-17:00,提前预约查看时间。(3)网上展示时间:即日起至拍卖结束时止。(4)所有拍卖标的均依存放现场现状拍卖竞买人参拍签必须前往查看标的实物,否则视为认可标的现状及自愿放弃相关权利,委托方及拍卖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3、参与竞买应办理手续:
(1)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应于拍卖会前在京东拍卖平台进行实名登记注册,并按平台系统提示报名、缴纳参拍保证金。
(2)拍卖会开始后竞买人依照平台公布的竞价规则进行应价,并注意自由竞价及限时竞价的时间。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参拍保证金将冲抵拍卖佣金及成交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回。
(4)竞买人参拍前应仔细阅读并遵守网络竞买须知及要求。
(5)拍卖咨询联系人及电话:张先生、13171141111。
(6)海关监督电话:0483-6962055。
内蒙古国拍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9月30
■入住及分户产权办理公告
尊敬的呼市中海九樾一期业主:
位于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以北、万通路以东中海九樾一期项目,住宅1#、2#、5#、6#、7#、8#楼、商业4#楼及地下车库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其备案号为“新竣备2025010”,现中海九樾一期项目已满足交付条件,将如约交付使用。
为方便您办理入住手续,我司中海九樾一期项目住宅及地下车库将于2025年10月11日至2025年10月12日于中海九樾一期4号楼商铺内为各位办理入住手续,商铺将于2025年10月14日于1#楼物业用房为各位办理入住手续,请您按预约日期亲自前往办理。
住宅1#、2#、5#、6#、7#、8#楼,商铺4#楼已具备办理分户产权条件,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规定,请您联系中海地产产权中心配合办理分户产权等相关手续。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中海紫御东郡小区内3号楼一层产权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1-6312757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30-18:00(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休息)
特此公告,敬请周知
呼和浩特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9月30日
■注销公告
大杨树铁路兴华旅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3MA0QXYPN01,于2025年9月27日决定解散本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大杨树铁路兴华旅饭店
2025年9月30日
■公告
李楠:
本会根据申请人刘俊义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刘俊义、内蒙古爱思博文化有限公司、秦国瑞与你之间签订的《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50252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D203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30-4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电话:0472-6668906)。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5年9月30日
■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布鲁德与红宇于2025年9月26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布鲁德将对刘荣的享有的债权(案号:(2022)内0602民初5200号)依法转让给红宇。
布鲁德现以公告通知刘荣债权转让的事实。
布鲁德
红宇
2025年9月30日
■仲裁送达公告
郝建飞: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武如义与郝建飞之间关于合同纠纷一案[(2025)鄂仲字0270号)],现依法向被申请人郝建飞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答辩书、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监督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2025年10月30日)。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2025年11月15日),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20日上午(2025年12月5日)8时40分在本会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第一仲裁庭)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仲裁公告
王国清(身份证号150123198710190662):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5]呼仲案字第04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参考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会定于2025年12月22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仲裁公告
王雷(身份证号150105197211067320):李宝峰(身份证号150103197401191514):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5]呼仲案字第049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参考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们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会定于2025年12月22日14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公告
呼伦贝尔晟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续企业或股东:
因呼伦贝尔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晟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合同金额1.51万元,未付金额1.51万元。呼伦贝尔晟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处于注销状态,暂无接续企业和其他股东。呼伦贝尔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文峰将应支付给呼伦贝尔晟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1.51万元提存于我处。并设定领取提存款所需条件:
接续呼伦贝尔晟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或者股东持相关证明文件可以领取。如果您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该款将上交国库。
呼伦贝尔市公证处2025年9月30日
■遗失声明
张丽雯、张益民遗失呼和浩特市联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的购房收款收据1张,房号:蔚蓝家园B区7号楼一单元102号房,收据号码:0832698(开票日期:2014年7月16日,金额:384248元);特此声明。
鄂尔多斯市保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不慎将原法定代表人田海清个人印鉴丢失,声明作废。
董发祥于1997年购买了位于赛罕区东二环南路郊区教育局教师安居工程1号楼6单元2楼东户的房屋,建筑面积64.55平方米。不慎将购房收据丢失,购房收据金额36000元,特此声明。
田俊兵于1997年购买了位于赛罕区东二环南路郊区教育局教师工程1号楼2单元5楼中户的房屋,建筑面积64.55平方米,不慎将购房收据丟失,购房收据金额30000元,特此声明。
内蒙古正合运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123MA0QQGA0XF)不慎将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作废。
李庆林警官证丢失,警号:024999,特此声明作废。
刘洪将警官证丢失,警号:024776,特此声明作废。
闫香兰将警官证丢失,警号:024951,特此声明作废。
朱鸿钰将身份证遗失,证号:152104198405100619,自见报之日起不承担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大杨树铁路兴华旅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3MA0QXYPN01,不慎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遗失,声明作废。
锡林郭勒盟莱蒽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2MA13Q7096P,财务章丢失、法人章丢失,法定代表人:杨爱君,声明作废。
刘占全,证件号:152622195708245053,不动产权证书丢失,权证号:蒙(2020)和林格尔县不动产权第0001515号,证书编号:15000089825,房屋坐落: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郑家三号行政村三布袋沟村,声明作废。
奈曼旗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银行开户许可证丢失,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大沁他拉分理处,账号:0609037709024857723,声明作废。
不慎将吴易霏《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编号:L150021409,声明作废。
开鲁县顺心捷达快运有限公司遗失法人章(缪海金),编码:1505230004562,声明作废。
梁宸《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1999年3月17日10时30分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出生,父亲:梁庆刚,母亲:王爽,声明作废。
2025年9月30日
■仲裁送达公告
武飞云: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祁建忠(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飞云之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鄂仲字0199号)],现依法向被申请人武飞云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答辩书、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地址确认书、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2025年10月30日)。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2025年11月15日),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20日下午(2025年12月5日)14时40分在本会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楼第一仲裁庭)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2025年9月30日
■告知函
内蒙古绿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5月,你公司与内蒙古金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约定合作种植沙漠有机水稻。2018年,第一批种植完成且收割晾晒后,按照约定你公司应分得水稻27200斤。该27200斤水稻一直存放于达拉特旗农民合作社仓库,距今已达8年之久。现该水稻已经均发霉变质,无法继续保存。故现依法通知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函3日内与我联系(电话15804774168),将上述27200斤水稻及时清理拉运并支付8年仓储费54400元(仓储费500元/年/吨)。
如你公司逾期未处理的,告知人将无公害处理上述27200斤水稻,并保留向你公司追索仓储费之权利。
告知人:王卓2025年9月30日
内蒙古恒正集团包头工贸有限公司关于清理往来账款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恒正集团包头工贸有限公司往来款项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公司将对本单位的长期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根据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长期挂账往来款经济鉴证报告审计报告书》(内同人所审字【2025】第150号)的经济鉴证结果,现将长期挂账应付账款清理情况公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公司名称:内蒙古龙腾睿昊智能有限公司,财务账面数:193370元,发生年度:2019年,账龄6年。
二、受理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
三、清理方式
请各债权人确认是否达到付款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内蒙古恒正集团包头工贸有限公司财务资产科提供相关付款资料和手续办理核销应付账款事宜。对逾期未办理核销业务的,将根据经济鉴证报告意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销账处理。
对于往来款项需要协助查询的,请联系:0472-7723068
内蒙古恒正集团包头工贸有限公司2025年9月30日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
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内蒙古国际会展中心”项目于2007年向我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该项目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3,291,300.00元,截止2025年9月30日你单位仍有3,291,300.00元未缴纳。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告知书》,于2025年6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本局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如下:
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内蒙古国际会展中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3,291,300.00元。将上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缴至指定银行,联系人:郑立君,联系方式:0471-4613007。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征收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