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准入到准营全程指引内蒙古经营主体有了办事指南新版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将于明年实施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提请二审拟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将二审拟增加促进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内容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0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996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0-24

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为切实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良好秩序,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列出10种禁止或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的情形。

水利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负面清单适用于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等各种类型的用水权交易,主要从“禁止转让方开展交易的情形、禁止受让方开展交易的情形、同时涉及交易双方的负面清单、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等4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0种情形如下:

1.用水权归属尚不明确的区域、取用水户、灌区内灌溉用水户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户,不得作为转让方开展相应水源的用水权交易。

2.区域拟交易水量超过可用水量结余的,取用水户拟交易水量超过节约的取水权或有偿获得的取水权结余的,灌区内灌溉用水户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户拟交易水量超过用水权结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禁止作为转让方开展相应水源的用水权交易。

3.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违规取用水行为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取用水户,禁止作为转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4.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建设项目,相关取用水户禁止作为受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5.不符合节水有关规定要求的或者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取用水户,禁止作为受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6.拟交易双方因不具备天然或人工水力联系造成受让方无法使用转让方用水权的,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

7.拟交易双方监测计量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影响用水权交易水量交割与核算的,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

8.在取用水领域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列为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的取用水户,在未完成信用修复前,禁止开展取水权交易。

9.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合理用水、河湖基本生态用水的,造成或加剧地下水超采的,以及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

10.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禁止的其他情形。

通知强调,对列入负面清单的情形,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开展相关交易。对负面清单之外的情形,鼓励开展交易,加大支持力度,简化行政程序,稳定市场预期。

(据新华社报道)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