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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0-24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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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内蒙古来联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楚古拉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斌、连文旺、张永丽与被申请人一内蒙古来联农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内蒙古楚古拉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呼玉劳人仲字【2025】363、364、365)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等费用共计23000元。因无法与二被申请人取得联系,通过直接和邮寄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答辩通知书、组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资料,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0日9时在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现予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10月24日

关于票据遗失的情况说明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报送纸质财政票据相关信息通知》的要求,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内及系统外符合核销条件的纸质财政票据进行了梳理,发现部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票据遗失,具体情况如下:5013461758至5013462005、5013460739、5013455059至50132455083、501346107X、5013461029、000508788X、0009344628、0009574351、0017039981、001703999X、001734138X、003339721X

丢失票联:0005089594缺三、四联。

上述票据号一旦流入社会,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特此说明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4日

■公告

内蒙古潮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郝佳丽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518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11月23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10月24日

■遗失声明

不慎将张昕《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编号:I150089363,声明作废。

刘欣蕊《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性别:女,于2011年2月21日8时55分在开鲁县蒙医医院出生,父亲:刘晓军,母亲:张雪玉)出生证编号:K150121508,声明作废。

锡林浩特市颖聪传媒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502MAE4AQCLXW)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本人王宇(身份证号:150303199307222011)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悦府13-1-1704号房收据丢失,收据编号:19112449,金额:342080.00元。由次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呼和浩特市金壁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

锡林浩特市李秀东传媒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502MAE3J8502L)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宋建明遗失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产权费(预收)收据,金额壹万壹千壹佰捌拾贰元正(11182元),编号:0039160,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饮水思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慎将开户许可证及密码纸遗失,核准号:J191000475540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新建东街支行,账号:0602115909100004356,声明作废。

2025年10月24日

■公告

通辽市匠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佳博与你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通仲字(2024)第039号】申请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已装修部分进行了价值评估,现鉴定机构已经出具《工程造价(预)鉴定意见书》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征求意见函》。请你公司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对该《工程造价(预)鉴定意见书》的反馈意见,逾期视为对该《工程造价(预)鉴定意见书》无异议。领取材料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西段通辽仲裁委员会3楼,联系电话:0475-2733388。

通辽仲裁委员会2025年10月24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王三仁、周翠梅、王锶宇、刘虎、闫肃、王晓宇: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三仁、周翠梅、王锶宇、刘虎、闫肃、王晓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将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用等)的未履行部分全部转让给第三人鄂尔多斯市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你们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将(2012)东法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未履行债务向鄂尔多斯市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

债权人: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受让人:鄂尔多斯市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遗失声明

兴安盟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三联)票据丢失,全部丢失:300032005X;3000320746;3000321140;3000321220。部分丢失:3025406925缺第二联;3020196623缺第二联;3025448236缺第二、三联,特此声明。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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