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军:
依据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赤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张宏利履行附带民事判决情况的说明》,被告人张宏利将应向你支付的民事赔偿金5398.72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5526.42元,总计10925.14元提存至我处,望你看到公告后来我处领取,你领取上述款项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上述款项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联系地址: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71号赤峰市公证处。联系电话:0476-8380259。赤峰市公证处。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