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通辽市华杰美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刘杰与被申请人通辽市华杰美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李春阳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通仲字(2025)第068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请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未在上述期间内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由主任指定。举证期满后第5日即(2025年12月5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15日即2025年12月22日10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西段通辽仲裁委员会3楼,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西段通辽仲裁委员会6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475-2733388
通辽仲裁委员会2025年10月28日
■公告
通辽市华杰美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李冬刚与被申请人通辽市华杰美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通仲字(2025)第070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请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未在上述期间内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由主任指定。举证期满后第5日即(2025年12月5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15日即2025年12月22日11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西段通辽仲裁委员会3楼,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西段通辽仲裁委员会6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475-2733388
通辽仲裁委员会2025年10月28日
■公告
通辽市华杰美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萨出日拉图与被申请人通辽市华杰美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李春阳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通仲字(2025)第075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请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未在上述期间内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由主任指定。举证期满后第5日即(2025年12月5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15日即2025年12月22日16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西段通辽仲裁委员会3楼,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西段通辽仲裁委员会6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475-2733388
通辽仲裁委员会2025年10月28日
■公告
通辽市华杰美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王冬雪与被申请人通辽市华杰美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通仲字(2025)第071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请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未在上述期间内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由主任指定。举证期满后第5日即(2025年12月5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15日即2025年12月22日15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西段通辽仲裁委员会3楼,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西段通辽仲裁委员会6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475-2733388
通辽仲裁委员会2025年10月28日
土默特左旗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土左林草执催(2025)7号鲁红红: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3日,对你位于土默特左旗哈素村小学东200米026县道西,东邻026县道,西邻王二红住宅、北邻王全生饭店、南邻张二玉住宅的地块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左林草罚〔2024〕25号)。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原状”的内容。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进行催告,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中“限2025年6月30日前期恢复原状”的内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上述事项,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
告知人:土左旗林业和草原局
被告知人: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沙尔公村民委员
土默特左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0月28日
■公告
内蒙古汉图家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康建兵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594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