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更正
我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在本报刊登的拍卖公告说明中第3条: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及报名时间现更正为“从即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上午10时止”。
内蒙古及时雨拍卖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8日
■公告
高明鑫运输户:
因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拖欠高明鑫运输户工程款(项目名称:室韦至拉布大林一级公路项目),未付工程款金额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高明鑫运输户目前因无法取得联系。此款现提存于我处,并设定领取提存款所需条件(以下条件任选其一即可):
1、高明鑫运输户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证明、营业执照、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2、生效的法律文书;
3、双方就领取该提存款达成的协议。
如果您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该款将上交国库。
呼伦贝尔市公证处2025年10月28日
■拍卖公告
受有关部门委托,本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10时至2025年11月1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公开举行拍卖会。
一、拍卖标的
挂车9台,打包拍卖(详情见竞买须知:网址https://paimai.caa123.org.cn)。
参考价:285186元。
保证金:5万元。
二、展示时间:2025年11月10日至11月12日16时止。
三、展示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四、报名时间及保证金缴纳时间:即日起到2025年11月16日16时止。
五、竞买登记手续:
1.请在中拍平台(https://paimai. caa123.org.cn)上完成注册登记,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实名认证(个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照片)。
2.保证金缴纳:汇款账户(户名:内蒙古腾泰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鼓楼支行,账号:05510101040002049)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拍卖人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相关手续请竞买人详细咨询,转让登记、运输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由于手续不全欠费等原因造成无法过户的,与拍卖人无涉。
七、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玖都公馆7座517房间。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方式:0471-4107168
内蒙古腾泰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8日
■公告
内蒙古资帮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王天钰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5)41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10月28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杜占英、内蒙古银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债权人白界翔与受让人赵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债权人白界翔将其对债务人杜占英、内蒙古银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享有的案号为(2021)内0602民初1909号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及利息(包含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权益、诉讼费等权益)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赵锐。望债务人杜占英、内蒙古银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人赵锐履行上述全部还款义务。
本通知自登报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告知。
债权人:白界翔
受让人:赵锐2025年10月28日
■公告
回民区李佬板铜锅涮烧麦店:
本委受理云春霞(回劳人仲字〔2025〕439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12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云春霞(回劳人仲字〔2025〕439号):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27日至2025年2月16日的工资44937元。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0月28日
■注销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安通讯部,法定代表人:安娜,统一社会代码:92150105MA7YQX141D,从即日起依法解散,拟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请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通讯部申请债权债务,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安通讯部2025年10月28日
■限期办理离职手续通知
我公司驾驶员张国庆于2025年4月4日、张磊于2025年7月16日上完班后一直未返回公司上岗。后公司管理人员联系张国庆、张磊本人,二人提出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离职申请。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现通知张国庆、张磊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未办理视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鄂尔多斯市天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8日
■债权转让回转暨催收公告
鉴于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灵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转出方”)与李凤飞签署《协议书》,原转出方将其自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受让的贷款债权(含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抵押权等从权利)依法转让给李凤飞(详见附后《贷款债权明细》)。此后,李凤飞与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达公司”)就上述债权签署转让协议,约定李凤飞将该债权及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金鑫达公司,并已于2025年7月10日通过公告形式通知《贷款债权明细》所列贷款人、抵押人及担保人向金鑫达公司履行义务。
现经李凤飞与金鑫达公司协商一致,双方已解除前述债权转让关系,原转让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抵押权等从权利)自解除之日起恢复至李凤飞名下。现通过本公告向《贷款债权明细》所列全体贷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及相关方告知以下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贷款债权明细》中所列全部债权(含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抵押权等从权利)由李凤飞享有,原向金鑫达公司履行义务的约定终止;
二、请《贷款债权明细》所列贷款人、抵押人及担保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原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抵押合同的约定,向李凤飞履行还本付息、给付债权实现费用等主债务及相应担保责任;
三、若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李凤飞将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郭荣
联系电话:13384803322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利城B座1611
李凤飞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8日贷款债权明细:
1.债务人:内蒙古富凯龙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金3000万元;抵押物:奥力星房地产公司位于铜川镇鄂国用(2011)第000457号土地,面积33656.48㎡;保证人:侯利兵、奥维香、侯昊疌、候利军、张美英;执行案号:(2019)内06执164号。
2.债务人:内蒙古富凯龙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金2200万元;保证人:内蒙古富凯龙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内蒙古奥力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新维、刘新儒、候利军、张美英、侯利兵、奥维香、侯昊疌、侯皓苒、孙铃林、李飚、贾云英;执行案号:(2019)内06执163号。
3.债务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前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金900.95万元;保证人:杜小琴、闫先锁、杜军、杨晴亮、陈小莉;执行案号:(2017)内06执458号。
■催收公告
借款人苗伟东在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办理了农户联保贷款,该笔由借款由张乐、吴琼、闫露、张玉龙承担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借款期限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届满,贷款合同账号:9523301100000002097796,借 款 金 额50000元,截至2025年10月27日结欠本金78928.68元以及相对应的利息,借款人苗伟东没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还款付息,保证人张乐、吴琼、闫露、张玉龙未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对杭锦后旗河法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现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请借款人苗伟东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张乐、吴琼、闫露、张玉龙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内蒙古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否则,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予以关系实现债权,特此催告。联系电话:18504888810,联系人:张文亮。
内蒙古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锦后旗支行2025年10月28日
■遗失声明
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黄色联)丢失,交款人:胡兴艾,案号(2012)准商初字第1111号,票号码9787094144,金额4660元。特此声明作废。
王珺将购买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金宇星城项目出具的23号楼1单元902号房购房款发票遗失,发票号02564629,金额971743元,发票号02564628,金额980958元,现登报声明。
内蒙古白燕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银行开户许可证和密码纸遗失,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账号:0602027009000078826, 核 准 号 :J1910016245501,声明作废。
锡林浩特市鑫永龙五金电料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502MA0PLAKD5M)将公章遗失,现声明作废。
高埃亮(身份证号
150124196810160118)遗失内蒙古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万和家园小区四号楼一单元1101室天然气收据一张,收据号3577897,金额5000元,声名作废。
麻凯将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证遗失,工作证号:Z.1502003006,特此声明。
杨颖慧将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证遗失,工作证号:Z.1502003005,特此声明。
刘晔身份证遗失,证号:150302196604252014,自见报之日起不承担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2025年10月28日
关于内蒙古华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羊市塔村
固废煤矸石回填生态恢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
联系人变更补充说明
因工作安排调整,原《内蒙古华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羊市塔村固废煤矸石回填生态恢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众参与公示》中的联系人“钟先生”变更为赵磊,联系方式变更为18804880818,邮箱变更为344146423@qq. com,其余信息(建设单位、项目概况、意见反馈渠道等)保持不变。
特此说明
内蒙古华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