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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01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1-04

缓刑期内肆意妄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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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缓刑不是逃避刑罚的“护身符”,缓刑考验期内更不可肆意妄为。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社区矫正人员违法案件开展监督,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2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5年7月,王某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向他人发送恐吓信息并持刀跟踪、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回民区司法局随即向检察机关移送撤销缓刑建议。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从公安机关调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并向社区矫正机构详细了解了王某某的日常表现。随后,办案检察官就该案提请撤销缓刑程序及王某某的行为是否达到应当撤销缓刑的严重违规情形,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回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作出对王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

(陈庆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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