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贷款诈骗案。
甲某因手头紧张申请贷款被银行拒绝后,企图通过“捷径”解决资金问题。他在网络上结识了乙,进而认识了自称“有门路”的丙。丙向甲某承诺,可通过伪造本地工作证明、公积金缴存记录等方式为其“包装身份”,以骗取银行贷款,并约定骗得款项后甲某分得40%,丙分得60%。
在丙的“悉心培训”下,甲某熟记了虚构的个人信息后,手持精心伪造的信用报告、公积金账户截图等材料前往某银行,成功骗取贷款数十万元。款项到手后,甲某按约定将大部分赃款分给丙,其余部分用于个人消费与偿还债务。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银行发现贷款材料异常后报警,甲某的罪行很快败露。
最终,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银行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材料或虚构事实,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某在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申请贷款应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并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任何声称“零门槛”“百分百包过”的贷款服务,往往都是骗局的开始。
所谓的“包装材料”“代还利息”等,多是不法分子放出的诱饵。一旦轻信,不仅可能成为诈骗的受害者,还可能沦为犯罪的实施者。
请大家切勿心存侥幸,一旦贷款诈骗罪成立,面临的不仅是人身自由的丧失,还有沉重的经济处罚,最终人财两空,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