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至2024年,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某皮毛加工部经营者周某某在鞣制毛皮加工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排水沟排放至车间西侧排水坑。经查,该排水沟和排水坑均未设置防渗设施。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现场采样检测显示,该加工部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六价铬,该化合物被认定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三万元。
以案说法:
六价铬是一种毒性极强的重金属污染物,被国家癌症研究机构列为1类致癌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被告人周某某为追求经济利益,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未经处理的含六价铬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对土壤、水体等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风险。
本案为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守法意识,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孙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