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态整体主义重构矿产资源法的法理基石以高质量党建护航林区可持续经营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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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12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1-21

以生态整体主义重构矿产资源法的法理基石

李诚予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重庆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保护与分配:新时代中国矿产资源法的重构与前瞻》刊行后,在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究其根源,或许在于该书尝试在学术研究范式上发起一次法哲学价值的革新。该书的核心建树在于系统确立“生态整体主义”作为重构矿产资源法的精神内核,推动法律根基实现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命共同体”的根本转向。

一方面,该书系统确立“生态整体主义”为重构矿产资源法的精神内核,据此重构矿产资源法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

矿产资源法法律原则的再体系化。该书彻底扬弃将矿产资源视为孤立经济物品的传统认知,将其重新定义为深嵌于地球生态系统结构之中的地理遗产与生态要素,并且通过有机融合奥尔多·利奥波德的“土地伦理”、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的“系统价值”理论与中国“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雄辩地论证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稳定性与美学价值,应当优先于其中个别元素的短期经济利益。这一哲学立场要求任何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都必须置于整个生命共同体生存与健康需求的审视之下。“保护优先”被确立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不可动摇的最高准则,成为处理发展与保护关系时的刚性价值排序依据。更进一步,它推动环境法实现从权利本位向义务本位的深刻演进,强调法律必须通过为人类个体、企业及国家设定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有效约束开发行为,从而守护那个无法自我主张权利的生态系统。

构建以保护与分配为双重路径的制度体系。二者相互支撑、彼此强化,以严格的保护为可持续的分配奠定生态基础,而公平的分配则为广泛、内生的保护提供持久的社会动力。在保护路径上,推动从被动应对到主动规划、从局部修复到系统维护的变革。通过“三区三线”的精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成为矿产资源开发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从源头上杜绝了在生态功能核心区可能引发的系统性、不可逆的生态灾难;构建覆盖勘查、开采、闭坑及闭坑后管理的全生命周期治理体系,通过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等制度设计,旨在将生态成本彻底内部化于矿业活动全过程,使“谁破坏、谁治理”的法律责任贯穿项目始终。

在分配路径上,直面现行利益分配的结构性失衡,致力于构建更加公正的分配机制。研究着力厘清与捍卫“国家所有者权益”,批判了国家财产权长期被行政权模糊与侵蚀的现状,提出以权益金制度为核心的改革方案,通过建立清晰的产权收益体系,真正实现全民所有的财产权益,并为生态修复开辟可持续的资金渠道,体现了“以分配保障保护”的治理逻辑;将视野投向更为深远的时间维度,充分关注代际环境正义的制度实现,为矫正现行制度在代际维度上的结构性盲区,提出了对关键战略性矿产实施基于代际公平的开采总量控制,建立法律化的战略储备体系,改革资源定价机制,使其真实反映可耗竭资源的稀缺租金与长期生态成本,创设代际信托基金制度,不仅用于支持替代资源研发,更为闭坑后可能持续数百年的生态维护提供资金保障。

研究深刻指出,代际正义对于矿产资源领域而言,并非额外的道德诉求,而是根植于其不可再生性这一客观物理本质。该书援引热力学第二定律,精辟地剖析了矿产资源在绝对意义上的不可逆耗竭特性--即便金属可以实现循环利用,每一次回收过程也必然伴随着能量的耗散与品位的衰减。这一科学论断彻底打破了“技术万能”的盲目乐观,揭示出现代人竭泽而渔式开发对后代构成的根本性剥夺,强调这一偏差急需制度矫正。

另一方面,该书在方法论层面,构建了“异质利益冲突”的识别与解决框架,为矿产资源治理提供了全新的分析范式。

这一分析框架跳出了传统法学在利益衡量时偏重量化比较的思维定式,转而从利益属性的本质差异入手,实现了方法论上的重要创新。该框架首先敏锐地识别出矿产资源开发中两类性质迥异的利益形态:一方面是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同质利益冲突,如税费分配、补偿标准等经济性争议;另一方面则是更为根本的异质利益冲突,即矿企的经济利益与居民的生存权益、区域的生态完整、后代的发展机会之间的价值对立。

作者明确指出,试图将洁净空气、稳定地质环境、子孙后代的资源选择权等不可逆的生态价值货币化,并与短期经济利益进行功利主义比较,不仅在方法论上存在根本缺陷,在价值判断上更蕴含着系统性风险。异质利益冲突的识别与解决框架为处理复杂环境利益冲突提供了清晰的价值排序原则。基于对利益属性的深刻洞察,作者创造性地提出“非对抗性淘汰”原则,在法律层面确立刚性的价值优先秩序:生存利益优先于经济利益,生态利益优先于短期经济利益,代际利益优先于当代短期利益。

这一原则的确立,使法律在面对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时,能够超越简单的是非判断,转而依据不同利益在人类价值谱系中的根本地位作出有序安排,从而赋予司法与执法实践应有的定力与智慧。

方法论的生命力更体现在精巧的制度转化中。通过构建三方监管委员会这一创新机制,为原本处于弱势的居民提供了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异质利益的博弈从争议对抗走向协商治理;社区发展基金与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设计,则在保障根本价值优先的前提下,对因保护而受限的经济利益予以合理补偿,实现了不同属性利益之间的正向协调。

这些制度安排共同构筑了一个能够将潜在社会冲突转化为协同治理实践的制度体系,标志着矿产资源治理从冲突管控向和谐治理的深刻转型。尤为重要的是,这一方法论在借鉴国际经验时展现出卓越的本土化创新能力。

作者对菲律宾“事先知情同意权”的创造性转化,形成了更契合中国语境的“优先协商+政府裁决”模式;对德国矿山环境恢复基金的优化改造,提出了“企业自主计提、专项管理、政府审计监督”的混合机制。这些基于中国制度环境与社会文化的适应性调整,不仅体现了方法论层面的自觉与创新,更使异质利益冲突解决框架从理论建构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实践,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矿产资源治理体系的重要方法论支撑。

总而言之,《保护与分配:新时代中国矿产资源法的重构与前瞻》以其系统的哲学重构、精密的制度设计及创新的方法论突破,对中国矿产资源治理的绿色转型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剖析。它标志着该领域研究已超越技术性修补的阶段,进入整体性、根源性的制度重构时期。

在生态文明建设与“双碳”目标深入推进的当下,这项研究为正在推进的自然生态法典制定工作提供了又一理论支撑与智识参考,为构建生态保障法与代际信托法奠定了不可或缺的学理基础。

(作者系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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