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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1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1-25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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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呼伦贝尔东宝建材厂接续企业:

因室韦至拉布大林一级公路项目,购货方未向呼伦贝尔东宝建材厂支付工程款金额人民币97,900元。呼伦贝尔东宝建材厂目前处于注销状态,暂无接续企业。此款现提存于我处,并设定领取提存款所需条件(以下条件任选其一即可):

1、接续呼伦贝尔东宝建材厂的企业持相关证明文件;

2、生效的法律文书;

3、双方就领取该提存款达成的协议。

如果您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该款将上交国库。

呼伦贝尔市公证处2025年11月25日

■公告

齐齐哈尔市蒙泰商贸有限公司接续企业:

因省道201线哈达图至海拉尔一级公路项目,购货方未向齐齐哈尔市蒙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金额人民币56,976元。齐齐哈尔市蒙泰商贸有限公司目前处于注销状态,暂无接续企业。此款现提存于我处,并设定领取提存款所需条件(以下条件任选其一即可):

1、齐齐哈尔市蒙泰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营业执照、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2、生效的法律文书;

3、双方就领取该提存款达成的协议。

接续齐齐哈尔市蒙泰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持相关证明文件可以领取。

如果您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该款将上交国库。

呼伦贝尔市公证处2025年11月25日

■公告

海拉尔区贾立志运输户接续企业:

因省道201线哈达图至海拉尔一级公路项目,购货方未向海拉尔区贾立志运输户支付工程款金额人民币364,935元。海拉尔区贾立志运输户目前处于注销状态,暂无接续企业。此款现提存于我处,并设定领取提存款所需条件(以下条件任选其一即可):

1、海拉尔区贾立志运输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营业执照、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2、生效的法律文书;

3、双方就领取该提存款达成的协议。

接续海拉尔区贾立志运输户的企业持相关证明文件可以领取。

如果您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该款将上交国库。

呼伦贝尔市公证处2025年11月25日

■声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在对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内、外财政票据梳理过程中发现一张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遗失,现声明作废。具体情况如下:

9801067557

特此声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025年11月25日

内蒙古国沄丰谷农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赫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公告

内蒙古国沄丰谷农业有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13NLLY6R)于2025年11月18日将(2020)内0627执恢1245号案件,截至2020年8月31日(基准日),郭燕、王鹏拖欠的叁佰玖拾肆万捌仟壹佰捌拾柒元玖角本金(¥3948187.9元)、叁佰玖拾肆万贰仟零叁拾肆元零伍分利息(¥3942034.05元),包括后续产生的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以及抵押物: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亿昌大厦B座3层301,保证人:鄂尔多斯市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一并转让给内蒙古赫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K048NX3G)。

内蒙古国沄丰谷农业有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13NLLY6R)与内蒙古赫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K048NX3G)联合公告告知债务人、担保人及义务承受主体上述债务转让事实。自公告之日起,请各债务、担保人及义务承受主体等立即向内蒙古赫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K048NX3G)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内蒙古国沄丰谷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赫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5日

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强制执行

催告书公告

喀左县兴顺达钢构彩板厂(经营者:王文财,身份证号码:132902197103124976):

我中心已于2025年9月23日下达《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公告》,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489078元。该决定于2025年10月23日送达。你(单位)未履行该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因你单位已经注销,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人,无法实现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强制执行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下达催告书。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中心将申请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25日

■解除劳动公告

李某某(女,身份证号码:15262419******032X)2025年10月16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向我公司(以下简称:方鼎金荣公司)出具中国联通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分公司退回方鼎金荣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人员通知函(编号008),通知函中明确退回原因为因您“严重违反实名制规定”,根据双方业务外包服务采购合同将您退回我公司,经我公司核实且您本人确认,该违规行为真实存在。

您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我公司按照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于2025年10月16日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我公司多次与您电话联系办理解除协议,您未接听。2024年11月13日,我公司向您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拒收),依据《邮寄送达文书规定》第11条“因受送达人本人拒绝签收,导致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送达。

为了保证您的合法权益,现我公司决定通过登报方式再次告知您:

1、我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25年10月16日解除。

2、我公司于2025年11月起停止为您缴纳社会保险。

3、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您个人的任何行为均与我公司无关。

4、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日内到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方鼎金荣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1月25日

■注销公告

内蒙古新能源产业协会(代码:51150000MJ22104812)于2025年11月21日决议注销,并于同日成立了清算组,请协会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协会清算组申报债权。

内蒙古新能源产业协会

2025年11月25日

■公告

2025年9月3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内01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内蒙古盛立华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2025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内01破7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陈耀福至今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自2025年9月30日起,未经管理人许可,债务人无权对外使用公司印章及营业执照,作出的相应法律行为均属无效。

内蒙古盛立华纸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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