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罪犯撤销缓刑制度实践现状及优化路径的研究浅析连带债务情形下拒执金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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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9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2-23

浅析连带债务情形下拒执金额的认定

王新平周荣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执行难”一直是民事审判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在刑事保障的情况下,刑民交织的属性使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认定上存在重重困难。笔者从民刑交叉的角度出发,以民事规范为依据,研究分析连带债务情形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金额的认定思路。

在金钱类债务中,因约定或法定产生的连带债务情况多有发生。相较于单一债务人之债和按份之债,连带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因执行和解或案外和解导致拒执金额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

例如:2013年,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同向张某借款6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二人未偿还借款,张某遂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5月30日,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共同偿还6万元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费用。2023年,王某与李某离婚,李某与张某签署《债务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偿还张某借款3万元,张某不再对其追索利息及其他费用,剩余款项由张某向王某追索。刑事立案前,李某依照约定归还张某借款3万元,王某未还款。2024年9月18日,王某收到他人转来工程款15万余元,用于归还其他债权人及日常生活消费。2025年4月4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

本案中,夫妻共同债务分割以前,二债务人共同承担全部本息及其他费用没有争议,但是针对“债务分割以后的份额是否影响拒执罪金额认定”,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不同于连带债务,是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共同共有债务,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可由夫妻双方的个人特有财产补充,且夫妻二人不存在债务追偿问题。因此,即便在债务分割以后,夫妻共同债务也并不必然转化为连带债务,债权人免除其中一方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也不会影响其他债务人的债务金额。

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关系破裂时共同债务可以转化为连带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对债务作出分割且履行的,其效力及于利息及其他费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夫妻双方所负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当夫妻关系破裂后,因婚姻关系所维系的共同共有关系解体,共同债务存在的事实基础便不复存在。此时,继续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认定为共同债务将与客观情况不相符。即便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夫妻二人均负有债务清偿义务的事实不会变,基于曾经借贷时存在的婚姻关系,将该债务视为连带债务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就本案而言,在债权人免除其中一债务人债务及其他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另一债务人在等额内免除偿还责任。经计算,债务人拒执罪的犯罪金额实际为8万多元,经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沟通后,执行人员亦赞同该计算方式。

本案犯罪金额认定还存在另外一种思路,即法定孳息相对于原物的从属性原理。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相较于本金而言具有从属性。基于该特性,权利人分割债权本金时,该分割效力当然及于利息。本案中,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债务进行分割,6万元本金产生的利息在本金分割时自然按照相应的比例作出划分,分属于不同债务人,该债务人的犯罪金额当然按照该金额予以认定。

拒执案件中,检察机关一般会采信人民法院认定拒执金额的情况说明。笔者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尽可能亲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因为,刑事案件的债务协议、还款情况可能会超出执行局的掌握范围,且从性质上而言,执行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并不属于鉴定意见或者价格评估报告,即便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事实上也仅具有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具有主观性;且在计息起点、计息月数、计算方法等方面均有可能出现错误,不可在不加核对的情况下直接采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虽然执行依据是生效的裁判文书,但是执行双方可能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或者私下达成协议,进而变更债务的清偿顺序、约定所还款项冲抵本金或是利息,甚至是变更债务的主体。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该类案件时,应当尽可能全面搜集债务协议,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提供充足依据。

(作者单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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