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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30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2-24

刑事见证人制度的实践现状与路径研究

王新平王佳佳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刑事见证人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我国现行刑事见证人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根据B市L区检察院关于见证人制度的相关情况,系统分析在刑事实践活动中见证人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路径和替代方法,以促进刑事见证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一、我国现行刑事见证人制度基本情况

我国刑事见证人制度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建立。被邀请的刑事见证人会参与公安机关的大部分侦查活动,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现场勘验、组织辨认、扣押、提取电子数据等活动。设立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刑事见证人的见证行为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刑事见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方面,见证人有权了解参与侦查活动的目的和内容,有权对侦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获得必要的保护和补偿。义务方面,见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所见所闻,保守案件秘密,不得干扰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见证人的参与有助于增强侦查活动的透明度,提高证据的可信度,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二、目前刑事见证人制度的实践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实践情况及存在问题

以B市L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23年和2024年,该院共发出侦查活动通知书及纠正违法通知书233件,其中涉及见证人制度的有44件,占比为18.88%。根据该组数据和发出原因,可以看出,刑事见证人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见证人参与度不足,许多应当有见证人参与的侦查活动实际上并未邀请见证人,或者见证人参与流于形式。办案过程中发现部分辨认笔录中见证人未签字或笔迹不同,形成证据瑕疵,由此在法庭上律师推断出见证人可能并未实际参与侦查活动。该院办理的王某、闫某等人涉嫌强奸罪案件中,被告人当庭陈述提取检材过程中身边只站了民警,并无见证人员参与的情况,因此提出该证据取证不合法,要求排除该提取笔录,导致公诉人在庭审中比较被动。

其次,见证人难寻且存在主体不适格情况。该院办理的张某某等人涉嫌强奸罪案件中,存在部分辨认笔录见证人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的情况。究其原因,见证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其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证言的可信度也常常受到质疑。见证人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是另一个突出问题。许多见证人因参与诉讼而面临各种压力和风险,如人身安全威胁、经济损失等,但现行法律缺乏对见证人有效的保护措施。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我国刑事见证人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立法层面存在缺陷,现行立法中仅对刑事见证人制度进行概括化的规定,缺乏具体详细的操作细则,例如对见证人的选择、见证人参与刑事活动的宣传等方面均未做出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有效执行。二是司法实践面临诸多困境,如侦查机关对见证人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法院对见证人证言的审查标准不统一等。三是公众认知度不高,许多公民对刑事见证人制度缺乏了解,参与意愿不高,甚至存在抵触情绪。绝大多数公众认为参加见证即与案件相关,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片面认识。四是见证人保护机制、补偿机制等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进一步制约了刑事见证人制度的有效实施。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共同导致我国刑事见证人制度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

三、我国刑事见证人制度的改进路径及替代方法

结合刑事见证人制度实践情况和存在的上述现实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首先,完善相关立法,细化见证人参与的具体程序和标准,明确见证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引导公众认识了解见证人制度,积极参与到刑事活动中来。

其次,优化见证人执行机制,尝试建立专门的见证人管理机构和信息库,在社会上提高参与刑事活动的见证人地位,提高见证人参与的有效性和便利性。

第三,加强见证人权益保障是改进的重要方向。应建立健全见证人保护制度,建立刑事见证人库,作为和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相同地位的见证员,参考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包括人身保护、信息保密、经济补偿等方面,提高公民参与见证的积极性。同时,可以探索见证人制度的替代方法,如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等,以弥补传统见证人制度的不足。

此外,还应广泛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刑事见证人制度的认知度和参与意识。通过多管齐下的改进措施,逐步完善我国刑事见证人制度,提高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刑事见证人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希望通过细化相关法规、优化执行机制、加强权益保障、探索替代方法等多方面的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刑事见证人制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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