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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7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18

坚持“感化挽救”关爱涉罪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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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讯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工作本职,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贯彻于办案始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给予更多的教育帮助和人文关怀,将惩罚犯罪与矫治罪犯、预防犯罪有机地结合起来。

近日,乌海市海勃湾区检察院对一名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女,高中文化,2017年1月至8月,两次伙同犯罪嫌疑人刘某、董某某,预谋以“仙人跳”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联系嫖客,介绍董某某在海勃湾区某酒店房间内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用密拍设备拍摄,后由犯罪嫌疑人刘某冒充董某某的亲属进入房间,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

该案案发后,海勃湾区检察院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刘某、董某某批准逮捕。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海勃湾区检察院未检办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审查此案,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侦查到审查起诉期间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随即启动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社会调查程序,向海勃湾区司法局出具了《社会调查委托函》,并提供相关资料,委托司法局对张某某个人概况、家庭情况、成长经历、一贯表现、不良劣迹、身体特征、健康状况、性格特征、智力程度、兴趣爱好、对法律法规认知状况、社会交往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行了羁押必要性立案审查,并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及其家属的意见,听取了乌海市检察院监所处的意见,调查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乌海市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根据海勃湾区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近年来,海勃湾区检察院坚持把突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在办案工作中,建立健全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及流程、不起诉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等工作机制,开展涉罪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帮扶教育、犯罪预防工作,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提高帮教成效。这些措施的落实,目的只有一个:让未成年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田亚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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