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扎鲁特旗明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设立登记被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撤销,已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现公告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联系电话:15144837888
特此公告
扎鲁特旗明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1月15日
■公告
北京四海日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赵龙山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5]第305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6年1月15日
■公告
内蒙古尚易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宋嘉丽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6〕119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6年2月25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领取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6年1月15日
■公告
内蒙古尚易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沈娟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6〕120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6年2月25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6年1月15日
■ 关于保险许可证变更的公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支公司,因迁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搬迁后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旗尼尔基镇嫩水花园综合楼B座102号210、212室;
业务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和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保险业务;
机构编码:000025150722;
批准日期:2020年5月14日;
颁发许可证日期:2025年5月7日;
发证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
特此公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支公司2026年1月15日
■公告
内蒙古尚易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周越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6〕12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6年2月25日下午2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6年1月15日
■遗失声明
李鹏燕将律师执业证遗失,律师资格证号:A20201506272007,特此声明。
乌拉特中旗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章遗失,编号:15082401011510,声明作废。
乌拉特中旗源凯旅游有限公司公章遗失,编号:15082410013893,声明作废。
昆都仑区小克烧烤店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遗失,许可证编号:JY21502033064600,声明作废。
2026年1月15日
■公告
内蒙古尚易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郭彩云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6〕52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6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6年1月15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酙味餐饮店:
本委受理范佳磊(回劳人仲字〔2026〕20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3月18日下午2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范佳磊(回劳人仲字〔2026〕20号):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4月10日的工资8830元(4200/30天×106天-6010=883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660元(8830×2=17660元)。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