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包头市禾润商贸有限公司;公章编号:15020310021235;财务章编号:15020310021236;法 人 章 编 号 :15020310021238,声明作废。
本人董慧永,身份证号150103198304083014,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社区拆迁回迁住房证”丢失,此证的房屋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明珠丽景东区13号楼二单元13楼西户。特此声明。
内蒙古海川一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章编号:15020310028660,声明作废。
2026年1月29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经核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欣怡为老服务中心等5家社会组织连续两年(2023年、2024年)不合格或未能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欣怡为老服务中心等5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至60日内到赛罕区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赛罕区人民政府或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具体名单如下:
1.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和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2.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欣怡为老服务中心
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公培训学校
5.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宝宝早教佳园
本机关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0号窗口
联系电话:0471-5184384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民政局
2026年1月29日
■公告
内蒙古英伯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晓婷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5】第442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6年1月29日
■公告
内蒙古踏月旅游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孟丹、孟娟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工资等两案,因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下列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现定于2026年3月9日上午9时(孟丹一案)、2026年3月9日上午10时(孟娟一案)在本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街北一街原解放派出所院内)开庭审理此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6年1月29日
■提存款受领通知
李英格的配偶、父母、子女:
2025年12月17日,依据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7)通刑初字第53号】,韩彦刚的姐姐韩莉莉代韩彦刚已将赔付给李英格的民事赔偿款(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柒拾陆元整(¥12976.00)提存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请你们持本人身份证、李英格的死亡证明及与李英格、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共同到我处领取提存款。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君御华庭一期23号楼1单元3楼
联系电话:0482-8215412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2026年1月29日
限期履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呼和浩特深商投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呼和浩特民族影视文体产业园建设项目”,建设面积为127880.29平方米,应缴城市配套费7672817.40元。
要求贵单位在收到本催缴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去我局财审科开具非税票据,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7672817.40元缴至指定银行。对于拒绝缴纳费用的建设单位,我局将履行司法程序进行追缴。
联系人:郑立君
联系电话:0471-4613007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7日
■公告
巴彦淖尔市星连星牧业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4日19时,朱传辉(身份证号230227198605060613)被巴彦淖尔市星连星牧业有限公司指派外出赶牛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我局受理朱传辉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和调查核实情况,朱传辉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将朱传辉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因无法直接向巴彦淖尔市星连星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MA0QTBNK94,法定代表人:王志军)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杭人社工伤认字〔2025〕第0029号),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杭锦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杭锦后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101室)领取工伤认定文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锦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