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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3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2-04

一时冲动挥拳脚故意伤害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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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讯近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孟某因酒后冲动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孟某酒后在某汽车4S店大厅内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吵。其间,孟某情绪失控,用拳脚多次击打对方头、胸及腹部,致王某某左侧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案发后,孟某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赔偿被害人12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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