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讯近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荣乌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在G18荣乌高速1416km+500m暖水收费站出口处,查获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驾驶人王某未吸取此前的教训,仍心存侥幸再次挑战法律底线,最终受到严厉处罚。
当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接受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9mg/100ml。之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46.28mg/100ml,饮酒驾驶违法事实确凿,且王某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酒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人员,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面临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最终,王某被依法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交警提醒:
广大驾驶人要严格遵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底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王飞赵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