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抢行酿事故  未系安全带被甩飞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心存侥幸终被查获无证醉驾报废车  三项违法集一身无证三轮抢道被撞  超速客车同等担责席间劝人莫酒驾自己违法后悔迟酒后驾车200米二次醉驾受严惩
第0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5061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2-26

路口抢行酿事故 未系安全带被甩飞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近日,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育苗路与红星街交叉路口发生一起惊险的交通事故:一名驾驶人在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且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另一名驾驶人则以百公里时速通过路口,未减速避让;两车发生碰撞后,未使用安全带的驾驶人瞬间被甩出车外,车辆零部件散落一地。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当日19时45分,贺某某驾驶车辆沿红星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口时,虽观察到对向有来车,却自认为“距离尚远”,未停车瞭望便直接左转弯。此时,包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红星街由南向北快速驶来,在接近路口时也未采取任何减速措施,径直冲向正在转弯的贺某某的车辆。随后两车发生剧烈碰撞,贺某某因未系安全带,在巨大惯性作用下被甩出车外,重重摔落在地,无法动弹。事故现场一片狼藉,保险杠、玻璃碎片、车灯零部件散落一地,两车均严重损毁变形。

接到报警后,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商都县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对伤者开展救助,并进行勘查。

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贺某某坦言,事故发生时他并未系安全带,这是导致其伤情加重的关键原因。“当时就觉得路程不远,没必要系安全带,现在真是后悔莫及。”

经调查取证,交管部门认为,贺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包某某的行为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二条“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并最终作出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相当,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交警提示:

安全带是驾乘人员的“生命带”,是突发事故中守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无论行驶距离长短、车速快慢,驾乘人员都应全程规范系好安全带。同时,广大驾驶人务必严格遵守“转弯让直行”的通行规则,行经路口时应减速瞭望,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守护道路通行秩序,确保自身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陈宇)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