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企业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的精准化实施策略参与司法拍卖需谨慎恶意悔拍将承担法律后果网贷利息并非“想免就免”合法债务仍需偿还
第09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5066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3-06

网贷利息并非“想免就免”合法债务仍需偿还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网络借贷因其便捷性受到部分人群青睐,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不少人误以为网贷利率普遍偏高,便以此为由拒绝还款,那这种想法是否合理合法呢?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昭君法庭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5年10月,昭君镇居民李某通过某网络平台与A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6000元,期限12个月,采用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23.76%。合同签订当日,A公司依约发放了贷款,然而到了2025年12月,李某出现违约。在A公司多次电话催收过程中,李某声称网贷利息过高,已“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随后直接“拉黑”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A公司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上门向李某了解情况。李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坚称网贷利率过高,认为小额网贷无需偿还。法官耐心向其释法明理,并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利息、罚息、复利等综合计算的年化利率应以24%为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合法产生的借款本金和未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借款人仍应依法偿还,不可推脱。最终,法院组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由李某当场给付A公司本息共计54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等法律规定,在合法范围内的网贷利息依然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倘若A公司的利息请求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或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部分,法院会依法进行调整,但并不意味着借款人无需承担给付利息的义务。

因此,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应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坚持量入为出、适度消费原则,警惕过度超前消费引发的财务困境。已经贷款的,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若因网贷逾期涉诉,切勿消极逃避,应主动配合法院工作,积极与贷款方依法协商解决方案,通过合法途径妥善化解纠纷,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王存)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