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左旗X026线为何无人养护维权不仅要占“理”还要守“时”警惕“网课退费”骗局法律红线不可越  非法卖烟获刑罚拒不支付抚养费被司法拘留
第09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5079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3-31

维权不仅要占“理”还要守“时”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鄂尔多斯讯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清晰界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张三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包括争议地在内的30亩土地,并顺利拿到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上内容与合同完全一致。之后,李四与张三就其中15亩地的权属产生纠纷。这起纠纷先后经过农村土地仲裁和法院民事审判,最终法院判决李四应将土地返还给张三。李四不服,向康巴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张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案中,李四自述其于两年前民事案件开庭举证时看到了政府向张三颁发的案涉承包经营权证,故李四从知道案涉承包经营权证两年后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四的起诉。

法官说法: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设立,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当事人在知晓行政行为内容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权利。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需以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为基础,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保障土地承包经营秩序的稳定。 (刘彩霞)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