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沁他拉讯近日,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受理聂某申请执行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调解书内容,刘某应给付婚生女儿抚养费每月600元至其18周岁止。但刘某未给付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3600元,故聂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刘某,执行局干警对被执行人刘某作询问笔录时,刘某陈述无能力给付案款,称其身上只有600元现金。针对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执行干警带领被执行人刘某进行拘留体检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趁下电梯的间隙,甩开执行干警向医院门外逃跑,后被执行干警追回。拘留6日后,被执行人刘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承办法官诚恳致歉,法官也再次向被执行人刘某释法明理:“抚养费,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是必须支付的,这事没有商量余地。如果你拒绝给付,我们将依法对你采取拘留措施。你还这么年轻,找个工作干,按时支付抚养费,以后日子会好起来的。”被执行人刘某深感愧疚,表示今后一定不再拖欠抚养费,并在其家属陪同下交付了抚养费3600元、缴纳罚款2000元,并写下悔过书。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给付抚养费;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数额、期限可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子女可在必要时要求增加原定数额。
此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及非必要消费、司法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奈曼旗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