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讯高某某与李某某达成书面合伙协议,由高某某出资30万元共同经营一家店铺。然而,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店铺未能产生预期盈利,经营陷入困境。面对投入的资金“打了水漂”,高某某心急如焚,要求李某某全额返还30万元。李某某则认为,亏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高某某一纸诉状将李某某诉至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鉴于双方此前存在信任基础,且案件焦点集中于“经营无盈利”这一客观事实下的责任划分问题。对此,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向双方释明合伙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指出在无盈利甚至亏损的情况下,投资款返还的法律依据和风险;另一方面,从情理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回忆合作初衷,尽可能挽回损失。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某某放弃部分款项诉求,李某某则承诺分期返还部分投资款。至此,这起合伙纠纷在庭审前得以圆满化解。
(刘璐 王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