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邬玉娥将执行公务证遗失,编号:15020141,特此声明。
包头市昆都仑区文文旺禽养殖厂(个体工商户);公章编号:15020310084941;财 务 章 编 号 :15020310084942;法 人 章 编 号 :15020310068549,声明作废。
满达日娃遗失公职律师证,证号:11506200961553993,声明作废。
呼伦贝尔扎兰屯市开门红不锈钢门窗店名章遗失,注册号92150783MA0PX⁃ MXY8A,声明作废。
阿拉塔不慎将律师执业证遗失,证号:11501199610533525,特比声明。
内蒙古禄聚车房销售服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遗失存款人查询密码单,所属开户行:内蒙古农商银行呼和浩特玉泉区支行及账号:0205401220000000013060、账户编号:J1910019169804,声明作废。
不慎将于梦琦《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U150147632,声明作废。
2026年4月28日
■提存款受领通知
杨兵:
2026年4月24日,伊俊荣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内02民终1207号】中确认的由杨兵偿还的银行贷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贰佰叁拾肆元捌角伍分(¥118234.85)提存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路诚公证处,请你持本人有效证件及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我处领取提存款。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天福广场9号楼(8B)1楼底店联系电话:0472-7152168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路诚公证处2026年4月28日
■公告
内蒙古龙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2月25日受理冯昊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6]第228号),于2月25日、2月26日及3月13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雨龙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六路宇泰商务广场B座9楼901”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1日上午9时在“赛罕区政府院内西楼赛罕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110室(共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8日
■注销公告
经公司股东会议决定,申请注销呼和洁特市开修锁行业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50100MJ22306939:登记证书号:第下123号)请债权人及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到公司清理债权债务。
呼和浩特市开修锁行业协会
2026年4月28日
■声明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天骄路(三经路-大青山街)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已完工,请相关债权债务人到万齐斌处办理债权债务清偿手续,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特此公告
联系人:万齐斌
联系电话:17346617520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万达B座1811室
2026年4月28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26年4月20日,内蒙古广合新天地商业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39643666XP)与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DQKHW54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广合新天地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内0104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对债务人云吉民的债权(租金379,503.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6,633.00元)及基于该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请上述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全部债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内蒙古广合新天地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受让方: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
有限公司2026年4月28日
■公告
包头市七巧园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马瑞萍、贾玉凤、赵平治对被申请人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青科市场监营[2026]第1号)不服,于2026年1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依法受理。通过申请人载明的第三人包头市七巧园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曾邮寄送达《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青政复参[2026]20号)文书时,文书被退回。因无法准确送达至第三人包头市七巧园投资有限公司,本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于2026年2月25日通过《内蒙古法制报》发布公告,通过公告通知了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在公告期满后,也通知了需要听取你的意见。本机关认为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行政复议决定延长至2026年6月4日前作出。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8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26年4月20日,内蒙古广合新天地商业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39643666XP)与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DQKHW54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广合新天地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内0104民初19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对债务人任青城、刘海英的债权(代还款本金74,590.00元、利息按调解书确定的计算、案件受理费994.00元)及基于该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请上述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全部债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内蒙古广合新天地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受让方:内蒙古国珖裕洋商业管理
有限公司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