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温度不达标能否成为拒交供热费的正当理由?近日,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莫尔道嘎人民法庭成功调解多起供暖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仅凭主观“体感寒冷”而无客观证据,不能对抗供热公司的缴费主张。
本案原告系某供热公司,被告为辖区部分业主。部分业主以“家中温度过低,体感寒冷”为由,连续三个采暖期未缴纳供暖费,累计欠费数千元。供热公司多次催缴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热费及违约金。
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多名被告在三个供暖季期间,从未向供热公司提出测温要求,也未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室温检测报告,更未能提供向主管部门投诉的有效记录,其全部抗辩依据仅为个人主观感受。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业主主张供热质量不合格,应当提供客观证据。当地供热条例规定,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应首先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第三方检测。多名被告从未履行上述程序,仅以“体感冷”为由拒交供热费,法律依据明显不足。
为实质化解纠纷、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被告详细释明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其败诉风险;另一方面,建议供热公司考虑被告并非恶意欠费,酌情减免违约金。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多名被告认可欠费事实,主动补缴三年供暖费;供热公司主动放弃违约金请求。
法官提示: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业主:1.不可直接拒交供热费。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正确做法是:先交费、后维权,或通过申请测温、协商减免的方式解决。2.要及时留存证据。供暖期间发现室温偏低,应第一时间报修、要求测温并索取书面记录;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及时委托第三方检测。3.“体感冷”不等于法律上的“不达标”。主观感受无证据支撑,诉讼中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任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