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制度从纸面规范到效能实现国企办公室思想政治与业务素养双提升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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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03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5-15

权力清单制度从纸面规范到效能实现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书记●刘启川;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子嫣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权力清单制度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支撑,更是适应新形势的现实需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全面实施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作出系统部署,强调以清单为载体厘清基层权责边界,科学编制履职事项清单,将权责清单制度建设提升至新的战略高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要求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对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进一步强调,要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全面推行并动态优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在政策持续深化的指引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为规范自治区行政权力运行、明确权责界限、提高基层治理效能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然而,在《办法》推进过程中,依然存在内容精准度欠佳、效力衔接不顺畅、动态调整滞后等问题,制约着权力清单制度效能的充分释放。立足地方实践,推动权力清单从政策性推动转向制度化保障,实现“依清单行政”从倡导性要求转化为刚性约束,是当前自治区法治建设亟待破解的重要课题。

权力清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当前,《办法》在内容、效力、程序三个层面仍存在明显结构性梗阻,清单制度功能难以真正落地。

实体维度,内容的准确性与可操作性不足。《办法》从两个层面夯实了清单的合法性基础:一是将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唯一依据,排除了以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职权的可能性;二是将权力清单融入国家各类法定清单体系,实现清单治理的体系化。但实践中,由于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下位配套细则不够健全,大量行政权力事项只能作笼统表述,难以精准界定实施主体、适用条件、办理流程与裁量标准。同时,部分地区清单编制存在以部门自行梳理为主、法制审核多流于形式的情况,导致出现事项漏列、错列、权责交叉等问题。

效力维度,外溢规范效力未能有效激活。权力清单是为细化行政权力配置要求,对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编制的立法活动或准立法活动,发挥着补充合法性审查、辅助权利保障的重要作用,本身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但行政相对人若依据已经公开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承担义务,权责清单应当具有外溢效力。然而,实践中存在行政机关以“清单未列明”为由推诿法定职责,或以“清单有依据”规避正当程序的问题,清单效力转化效果受阻。此外,由于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援引清单的诉讼主张缺乏统一的审查规则,清单能否作为裁判参照、如何处理清单与上位法冲突等问题回应尚不明确,清单的规范功能难以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发挥。

程序维度,“法单不同步”问题突出。《办法》构建了集中调整与个别调整相结合的双轨机制,并配套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评估办法》,对评估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及结果运用等予以细化。但由于清单调整的启动往往滞后于法律规范的修改,加之调整环节繁琐、周期偏长,容易导致“清单与实际不符”的程序空转。此外,权力下放与事项调整的评估机制还存在评估主体界定模糊、评估标准笼统、评估结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导致评估工作大多仅停留在书面流程层面,难以切实为权力清单的动态优化提供有效支撑,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公信力与执法一致性。

面对权力清单制度的落地难题,内蒙古部分旗县先行先试,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基层经验,为全区基层治理现代化和清单标准化建设提供了实践参照。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按照《办法》要求,建立“部门自查+政数局二审+法治审核”的三级联动、三维交叉审核机制,各部门对照“三定”规定与法律法规逐项自查,专门机构流程把关,法制部门合法性兜底,有效解决清单梳理标准不一、内容失准、权责不清等问题。作为全域推进乡镇履职事项清单试点地,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在全面梳理并公开履职事项的基础上,率先编纂工作指导手册,针对乡镇存在的权责不匹配、执行能力受限等问题,形成具备可操作性、可考核性以及可问责性的落地规则,促使清单内容与基层实际需求精准对接,实现从“清单式确权”向“手册化履职”的转化,打通了基层落地“最后一公里”。

权力清单制度效能的充分释放,需要以制度刚性维系清单的生命力,推动制度从“纸面规范”向“治理实效”深度转化,构建精准编制、刚性执行、落地实操的闭环治理体系。

以实质合法性为目标,确保权力清单内容的准确性与可操作性。由于权力清单的制定和效力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其效能能否真正落地见效,关键取决于政府自身的执行力以及对自我权力的约束。在编制权力清单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将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权力设定的唯一依据,避免“法外设权”“变相扩权”,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同时,强化实质性审查,对权力事项的名称、法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等要素进行全链条细化,确保清单事项具备可执行性、可监督性和可问责性,从源头上破解职权模糊、边界不清等问题。

以动态优化为关键,破解“法单脱节”与程序空转难题。探索法律规范修改与清单调整的联动机制,最大限度缩短因清单更新滞后带来的“空窗期”,实现立法与清单管理同向发力、同步推进。细化权力下放与事项调整的评估机制,建立权力清单公开、查询、反馈、纠错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以外部监督推动内部管理革新,让权力清单从纸面程序变为务实管用的运行机制。

以司法适用为支撑,健全清单效力的转化与衔接机制。推动司法机关形成统一的审查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对当事人援引清单的主张予以规范回应,探索建立清单效力司法确认机制,将清单作为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重要参照。当清单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时,优先适用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监督与权利保障的双向强化,倒逼行政机关真正做到依清单行政。

从功能主义视角审视,权力清单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内容本身,更在于其规范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功能实现。立足“十五五”新征程法治政府建设与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关键阶段,内蒙古自治区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应以《办法》为根本遵循,实现从文本构建向治理实效转化、从政策推动向法治保障跨越。这既是新时代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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