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和浩特市敕勒川乳业开发区金一道与金四路丁字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前,陈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从路口东侧停车场正常驶出。与此同时,石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沿金一道由南向北闯红灯通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此次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石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土左旗交管大队事故民警勘查认定,石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交警提示:
交通信号灯从来不是出行的限制,而是守护生命的防线。须知“绿灯还有下一个,生命没有下一次”。广大电动自行车骑行者要严守交通法规,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做到不闯红灯、戴好头盔、骑行走非机动车道,确保出行安全。 (邢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