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治理:让技术创新在法治轨道上前行关于银行质押保证金被多轮查封后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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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6-04

人工智能治理:让技术创新在法治轨道上前行

蔡淑英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当前,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正全方位渗透到经济生产、社会生活、公共治理、民生服务等各领域,在推动产业数字化升级、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社会治理模式、便利群众日常生活的同时,算法运行不透明、个人数据滥用、深度伪造泛滥、伦理边界模糊等新型风险持续凸显。实践证明,技术创新离不开制度约束,智能发展必须坚守安全底线。加快健全人工智能现代化治理体系,统筹发展与安全、创新与规范、效率与公平,以法治护航技术向善向好发展,已成为数字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命题。

一、技术挑战:多重风险交织凸显治理紧迫性

人工智能凭借迭代速度快、应用场景广、社会影响深等特点,在持续释放技术红利、赋能社会进步的同时,公平性缺失、安全隐患突出、权责界定模糊等多重问题也集中显现,为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和既有法治体系带来全新考验。

一是算法偏见与公平性风险难以规避。人工智能决策逻辑高度依赖海量训练数据,一旦数据样本存在偏差、标签设置不够科学、算法设计存在固有缺陷,就极易在就业招聘、信贷授信、教育资源分配、公共服务供给等现实场景中产生隐形算法歧视,进而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深度伪造与数据安全隐患加剧。随着生成式AI、深度合成技术应用门槛持续降低,普通主体即可快速制作高度仿真的虚假图文、音视频信息,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网络造谣、恶意诽谤、电信诈骗、舆论操控等违法活动,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与现实社会稳定。

三是法律责任界定存在现实困境。人工智能具备自主学习、自主判断、自主迭代的能力,部分行为具备一定自主属性,当出现算法出错、生成违法违规内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情形时,技术研发方、平台运营方、实际使用者之间的责任边界较为模糊。当前,存在平台主体审核义务、追责标准、惩戒方式不够细化,侵权纠纷中易出现责任推诿、追责困难等问题,传统法律责任框架难以完全适配智能时代的新型治理需求。

二、治理现状:多措并举构建初步监管体系,短板问题仍需破解

近年来,我国始终坚持安全可控、包容审慎、创新赋能的治理原则,从顶层政策规范、制度体系建设、常态化执法监管等多个层面协同发力,加快搭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治理整体框架,治理体系逐步成型,但对标技术快速迭代发展态势,仍有不少短板弱项亟待破解。

一是专项政策密集出台,清晰划定技术行为底线。国家先后出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明确要求AI生成内容应显著标识、规范算法运行规则、划定禁止性使用情形,有效遏制了大数据杀熟、算法滥用、流量绑架等行业乱象,从制度层面划定了技术应用红线,规范了行业发展秩序。

二是顶层立法持续推进,整体法治供给仍有不足。我国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多为聚焦单一领域规范、缺少统领全局的人工智能基础法律,制度碎片化、分散化问题较为突出。地方层面出台的治理条例普遍层级偏低,约束力有限,难以有效应对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人工智能治理难题,专门立法进程仍需加快推进。

三是执法监管逐步落地,严厉打击技术滥用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人工智能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办理AI外挂、深度伪造诈骗、数据非法交易等典型案件,以司法实践明确违法边界、释放治理信号,也通过同时同步运用智能监测、大数据筛查等技术手段,实现了以技治技,有效提升了风险识别和处置精准度,持续震慑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四是行业整体治理短板较为突出。当前监管专业人才储备不足、技术支撑能力有限,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应用易出现监管滞后问题;部分科技企业合规意识薄弱,内部伦理审查、风险防控、自查自纠机制不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不够顺畅,监管标准不统一、权责衔接不紧密,整体治理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立法执法探索:健全制度供给,创新监管实施路径

围绕人工智能“研发、运营、应用、监管”全生命周期,我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创新现代化监管方式,构建覆盖数据安全、算法合规、内容治理的闭环治理体系。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聚焦智能大模型等前沿技术应用,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明确训练数据合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安全评估与备案管理等硬性要求,有效填补生成式AI领域监管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严格约束智能技术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选择权、拒绝权,防范自动化决策侵害个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全面推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强化重要数据风险评估,筑牢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数据安全防线。

监管层面积极推行柔性治理新模式,探索落地“监管沙盒”制度,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开展新技术、新场景试点测试,在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积累治理经验。同时健全网信、公安、工信、司法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线索互通,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实现刚性监管约束与柔性包容发展有机结合。

四、地方实践:因地制宜先行先试,打造区域治理样板

各地立足自身数字产业布局、应用场景特点,开展差异化治理探索,为全国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北京市率先落地人工智能“监管沙盒”机制,围绕自动驾驶、智慧医疗、智能大模型训练等重点领域,划定安全可控的测试范围,引导企业在监管框架内开展技术迭代,实现创新活力与安全底线双向平衡。

上海市出台全国省级层面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法规,以立法形式规范产业发展边界,同步开放城市道路开展无人驾驶常态化试点,形成技术创新与安全监管同步推进的治理模式。

深圳市聚焦智能网联汽车、智慧政务、智慧服务等领域推行试点容错机制,鼓励企业在法律空白区域先行探索,为国家层面完善治理规则积累鲜活实践样本。

五、政策建议:完善治理体系,护航智能时代行稳致远

针对当前人工智能治理存在的短板弱项,应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向善、安全优先原则,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底线,从顶层立法完善、伦理规范约束、产业健康引导、全球治理协同等方面系统施策。

一是加快完善顶层法治体系。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专门立法进程,整合现有政策规章,构建统一完备、层级清晰的法律规范框架。建立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医疗健康、自动驾驶等高风险领域从严管控,对普惠便民、基础服务类应用适度包容;清晰厘清研发方、平台方、使用者权责边界,完善侵权救济、违法惩戒制度,夯实法治根基。

二是强化科技向善伦理约束。制定全国统一的人工智能伦理准则与行业规范,督促企业建立常态化内部伦理审查、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规避算法歧视、伦理失范问题。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重大项目合规评估,面向社会开展科普宣传,提升群众隐私保护意识、虚假信息辨别能力,营造良好社会治理氛围。

三是引导产业合规创新发展。完善配套监管实施细则,健全AI安全评估、合规认证体系,强化核心算法、关键数据安全审查。持续优化监管服务模式,扩大“监管沙盒”试点范围,给予创新企业合理容错空间,避免过度监管抑制产业创新活力,推动技术在规范约束中迭代升级。

四是主动参与全球治理合作。立足人工智能跨国化、全球化特征,践行我国全球智能治理倡议,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平合理的全球治理准则。加强跨境数据安全、技术治理领域国际交流,合理借鉴国际成熟治理经验,贡献中国治理方案,共同防范跨境智能技术安全风险。

六、结语

人工智能既是新一轮科技革命的重大发展机遇,也带来了全新的社会治理挑战,技术创新越迅猛,越需要法治规范保驾护航。面向未来,只有持续健全现代化治理体系,精准平衡技术创新活力与安全稳定底线,坚守科技向善的价值导向,才能充分释放人工智能技术红利,为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提供坚实法治支撑,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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