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经历了从小到大、由弱变强的跨越式发展,2025年,全国实有民营经济组织达到1.85亿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96.76%;民营企业数量从2012年的1085.7万户到2025年突破5800万户,在企业总量中的占比稳定保持在九成以上。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然而,在其蓬勃发展的背后,内部腐败问题日益凸显,逐步成为制约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破坏市场公平秩序的突出隐患。
一、刻不容缓:民营经济腐败治理的现实紧迫性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在企业财产和权益保护层面存在“重公轻私”的倾向,针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的刑事规制体系相对薄弱,但从实际发案情况来看,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形势并不乐观。根据《2022年度中国企业员工舞弊犯罪司法裁判大数据报告》,全国经过司法裁判的企业员工舞弊案件共499例,涉及被告人535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数量最多,且多发生在民营企业。同时,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形态日趋复杂,除传统的侵占财物和收受贿赂等行为外,企业高管暗设同业竞争企业蚕食市场份额、在供销环节增设中间公司转移利润、恶意低价折股,甚至零对价转让公司有形与无形资产等隐蔽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腐败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会严重扭曲市场资源配置,破坏公平竞争。然而,非公企业反腐败能够适用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几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立案门槛高、证明标准高的问题,民营企业自身很难收集到符合要求的直接证据启动刑事追责程序,致使腐败行为无法得到有力惩处。因此,无论从发案数量、危害程度,还是从法律供给不足的现状看,推进民营经济腐败治理已经刻不容缓。
二、大力支持:从“重公轻私”迈向平等保护的政策变革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已在立法和政策层面给予了前所未有的支持。2024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正是标志性突破。此次修法将民营企业内部反映最集中的三类背信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分别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在此次修改前,上述罪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人员,对民营企业内部行为则存在规制空白。这一修改显著强化了刑法对非公企业财产和经营利益的保护,推动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刑事法律保护上真正实现了实质平等。
除刑事立法完善外,中央部署和配套政策也为民营经济腐败治理构筑起坚实的制度保障。自2018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11项举措,在强制措施适用方面为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便利。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明确要求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最高检也先后发布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等规范性文件。从中央到司法机关,一系列政策文件确立了支持民营经济依法合规经营的政策框架、法律保护体系和配套实施措施,既展现出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决心,也为民营企业惩治内部腐败、完善内部治理提供了有力武器。
三、先行先试:地方探索中的多样化实践
在中央顶层设计的指引下,各地因地制宜,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营经济腐败治理经验。
上海市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主要抓手,经过3年试点,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腐败治理模式。在监管机制上,引入由第三方专业人员组成的中立监督评估组织,汇聚执法司法、行业监管等多领域力量,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开展专业性、综合性评判,破解了单一机关监管的局限性。在处理模式上,采取“分案处理”机制,对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民营企业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腐败行为直接责任人仍依法追诉,真正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同时,合规机制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向后延伸至审判阶段实现合规机制互认,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大幅提升了腐败治理的整体效能。
成都市则侧重于构建“清廉企业”,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普规普纪进企业、加强廉洁文化浸润三个方面协同发力。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督促引导公职人员准确把握“亲清”政商关系要求,做到坦荡交往、靠前服务的同时,牢牢守住廉洁底线。依托“清廉蓉城”等平台开展“规纪法进企业”活动,通过汇编法规条文、开展宣讲纪法、通报典型案例,督促职能部门梳理惠企政策并“送规送纪”上门,既增强了企业的法治意识,也提升了企业参与反腐败监督的主动性。这种政企双向约束、教育引导并重的治理方式,有助于从源头上净化政商生态。
浙江省则从优化营商环境出发,颁布《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纳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整体框架。该条例从市场主体保护、政务服务提升、监管执法规范、法治保障强化等多个维度作出系统规定,为民营企业内部反腐提供了地方立法支撑,推动民营经济腐败治理实现常态化、制度化。
四、结语
民营经济腐败治理既是当下亟待推进的紧迫现实课题,也是持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当前,从立法层面实现平等保护、政策层面搭建系统支撑,再到地方开展先行先试,我国已经形成了上下联动、多端发力的治理格局。下一步,应当在强化刑事规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合规激励机制,深化“亲清”政商关系构建,构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企业自治有效衔接的协同治理体系。唯有以法治化、制度化的手段,将腐败治理融入民营经济发展全过程,才能为民营经济行稳致远筑牢坚实根基,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