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修订的监狱法施行为契机全面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以品牌建设助推国企思政工作提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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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2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6-18

以新修订的监狱法施行为契机全面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

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王传红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监狱法是规范和保障刑罚执行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学习宣传和实施好这部法律,对于强化检察监督职能,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回应社会关切,推进监狱法治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监狱法的修订因应了新时代的要求

2026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新法或新监狱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首次系统性、整体性大修--条文从78条扩充至121条,章节由7章调整为8章。“扩容”的背后,是30余年法治建设成果的制度化固化。跳出条文看大势,这次修法是因应了新时代的要求:

第一、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制度化需要。新法总则明确“监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公正、法治、文明、廉洁、高效的监狱刑罚执行体制”,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领域改革中建设平安监狱、法治监狱、文明监狱的核心经验,从政策话语升格为法律制度。

第二、回应“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的社

会关切。人民群众最痛恨的就是“纸面服刑”“花钱买刑”、暗箱操作。新法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中嵌入集体评审、狱内公示、全程留痕、检察监督等硬约束,实质上是对刑罚执行公信力的制度重建。

第三、人权保障从理念到规范的跃升。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四条,罪犯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申诉控告检举权、辩护权和获得法律援助权等得到更明确的规范表达。这不仅是国内法治进步的标志,也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司法文明的国际对话形成了呼应。

二、新监狱法对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进行了全面定义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刑事诉讼法早有规定并非此次修法才创设。但新法的重大突破在于:把检察监督从原则宣示推进到可操作的制度构造,在范围、手段、程序三个维度实现了质的拓展。

(一)监督范围:从“关键节点”走向“全链条全流程”

旧框架下的监督重心主要集中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三大件”的审查把关。新法则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覆盖更广的链条--收监、罪犯考核、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裁定等环节均在监督视野之内。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对罪犯考核工作的监督被明确纳入,这意味着检察监督向前端延伸,日常计分考评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后续减刑假释的实质正当性,抓住了“源头控量”的要害。

(二)监督手段:从“柔性建议”走向“刚性程序”

新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具操作性的监督工具箱:一是对监狱不予收监、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减刑假释裁定等活动,检察机关可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纠正意见;二是监狱管理机关接到检察机关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须立即重新核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三是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四是监狱、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均负有依法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并反馈的法定义务。这套设计的核心信号是:检察监督不再是“提个醒”,而是嵌入执法司法流程的强制程序性约束,不处理、不反馈,程序无法闭环。

(三)监督生态:从“单打独斗”走向“多元共治”

新法同时构建了更开放的监督格局,规定监狱实行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执行刑罚的法律依据、程序和结果;完善监狱与法院、公安、社区矫正机构的协同配合机制。这对检察机关意味着,检察监督既要“盯住权力”,也要善于借助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跨部门数据共享来放大监督效能,同时表明监督本身也要在阳光下运行。

三、新监狱法对检察高质效履职提出了硬要求

法律赋权只是起点,能否转化为高质效办案才是试金石。从笔者肤浅的学习看,新监狱法至少在以下四个方面对刑事执行检察提出了更严标尺:

(一)理念迭代:从“纠偏式监督”到“治理型监督”

新法将“以改造人为宗旨”进一步具象化为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目标。检察监督就不能只盯住“有没有违法”,更要追问:刑罚执行是否真正发挥了改造功能?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心理矫治、出监前安置帮教衔接,都是检察监督应当关注的治理议题。法律监督的价值不仅在于“挑错”,而且要推动整个刑罚执行系统趋向公正、有效、文明。

(二)能力升级:全流程监督需要“全要素能力”

考核监督纳入监督视野后,检察人员需要读懂计分考评细则、熟悉狱政管理规程、判断教育改造方案的针对性。这对于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专业素养提出了跨学科要求(法学+监狱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如果办案仍停留在“看文书、走流程”的表层,就吃不透新法的实质要求。

(三)边界意识:“监督不越位、履职不缺位、工作有质效”

新法强化了检察监督刚性,但也更要求监督行为的规范性。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的制发必须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规;不能把“监督”变成替代监狱做管理决策,包揽一切。正如最高检一直强调的,要做到监督有力度、有精度、有温度,要稳慎、讲质效,绝不越俎代庖。

(四)数字赋能:让监督从“抽样检查”走向“全景扫描”

新法多处强调“留痕”“公示”“及时准确公开”,客观上为数字检察切入创造了条件。通过打通监狱管理系统与检察办案系统的数据共享接口,构建减刑假释异常预警、暂予监外执行风险筛查、罪犯考核数据碰撞等大数据监督模型,才能把新法设计的制度笼子真正扎实扎严。没有数字化支撑的全流程监督,很容易退化为形式主义的新一轮巡查。

四、抓好施行前“窗口期”,打好四个基础

新法将于2026年11月1日施行,当下正是检察机关筹备的窗口期,应从四个层面系统推进:

第一、组织全员研学,建立“法条-实务-案例”三位一体的学习机制。不搞泛泛而谈的传达学习,而以减假暂典型案件评查、纠错案例复盘、监狱执法常见问题清单为载体,让每一名刑事执行检察官把新法条文还原为办案场景。

第二、主动推进检监协作建章立制。新法强调协同配合,检察机关要不等不靠,在施行前与相关监狱、法院会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线索移送流程、联合督办程序、异议处理时限等操作细则,把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执行的工作规范。

第三、加快数字检察对接。趁新法施行契机,推动辖区监狱管理部门在数据标准、端口开放、“脱敏”规则上达成共识,为后续常态化数据比对和监督模型运行打下基础。

第四、把好“第一次适用”的质量关。新法施行后的头一批收监审查、头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头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就是检察机关的“首秀”,办出标杆案例、形成可复制的操作指引,比任何表态都有说服力。

新修订的监狱法不是一次普通的法条修补,而是中国刑罚执行制度迈向规范化、法治化、文明化新阶段的里程碑。对检察机关而言,这部法律的施行既是赋权书,更是责任状。它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要以更高的专业水准、更强的程序意识和更实的治理思维,把“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走稳走正。唯有深学之、笃行之、创新之,方不负法律监督的宪法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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