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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6-30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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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高利勇(身份证号150105197609135012):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勤东与你之间仲裁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5]呼仲案字第05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参考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14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30日

■仲裁公告

呼和浩特市溪上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吕泓傧与你公司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6]呼仲案字第0092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诚信保证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参考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9月3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30日

■仲裁公告

高志军(身份证号150104198402013016):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禾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550号)。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30日

■领取提存款通知

李建忠、李建成、李玉梅: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呼刑初字第44号】中被告人尹涛涛的母亲张淑芝于2026年5月28日将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被告人尹涛涛需承担的民事赔偿款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贰拾陆元整(¥23,526.00)已提存至我处,望你们接到本通知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共同到我处领取。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君御华庭一期23号楼1单元3楼联系电话:0482-8215412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2026年6月30日

■仲裁公告

临河区爱民公社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刘奇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工资一案,因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下列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现定于2026年8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街北一街原解放派出所院内)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6年6月30日

■注销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爱陪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50000MJ221495XU,经研究决议,拟向民办非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资产清算小组。请各相关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逾期视为放弃,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爱陪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2026年6月30日

■注销公告

内蒙古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研究院,登记证号:民证字第A0157号,信 用 代 码 :52150000764462221C,经理事会研究决议,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特成立清算组,请债权债务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社会组织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联系人:王莹,联系电话15248166886,特此公告。

内蒙古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研究院

2026年6月30日

■公告

内蒙古网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晓玲(回劳人仲字〔2026〕22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 2026年8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李晓玲(回劳人仲字〔2026〕223号):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2000元(6000元/月×7个月,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4月1日);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人民币27000元(6000元/月×4.5个月,2025年11月15日至2026年4月1日);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作垫付报销款人民币115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000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4月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及滞纳金由被申请人承担);6.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30日

■终止劳动合同公告

刘**(男,身份证号:370725********4175)

你系我公司派驻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外包员工,因项目驻地整体搬迁、岗位撤销,发包单位依照外包协议约定将你退回我公司。我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书面通知你前往我公司参加待岗培训,但你于2026年6月15日至18日期间无故缺席培训、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已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2026年6月24日,我公司向你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你拒收邮件。现正式公告如下:

1、因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公司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6年6月24日正式终止;

2、劳动关系解除后,你所有行为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均与我公司无关;

3、请你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2日内,前往我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未办理所产生的全部不利法律后果由你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方鼎金荣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6月30日

■遗失声明

卢玮警官证丢失,警号013702,声明作废。

杨明(身份证号:150102196212244516)不慎将律师执业证遗失,律师执业证号:11506200510523256,现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玲子家女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5MA13URL37A,公章丢失,财务章丢失,声明作废。

不慎将姜鑫淼《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Q150170620,声明作废。

不慎将王宸颖《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Q150170419,声明作废。

不慎将仓慧丰《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O150024295,声明作废。

刘宇轩《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3年12月15日11时20分在开鲁县蒙医医院出生,父亲:刘庆,母亲:邵慧茹,出生证编号:N150045091,声明作废。

栗全为将人民警察证遗失,证号:011723,特此声明。

内蒙古佳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慎将工商银行开立的账户密码单丢失,开户许可证号:J1910019999801;开户行:工行呼和浩特光明支行,声明作废。

不慎将闫思雨《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P150021252,声明作废。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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