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为图方便、抢时间,在车流里随意穿行、不管不顾,迫使周边机动车紧急制动、仓促避让。一旦驾驶人反应稍慢、判断失误,剐蹭、碰撞的意外就会立刻上演。
前不久,龚某骑电动自行车沿赤峰市国道111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国道111线477公里+700米路段处横穿马路左转弯驶出道路,转弯过程中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赵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龚某受伤,涉事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赤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松山区大队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龚某违法变道、转弯未礼让直行车辆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已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赵某在行驶过程中,因观察预判不足、未尽到审慎安全驾驶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道路通行权责对等,违法抢行必有隐患。很多电动自行车事故并非车速过快,而是心存侥幸、随意穿插、不懂礼让、违规横穿导致。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要摒弃交通陋习,严守通行规则,文明守法、谨慎慢行,守护自身及他人出行安全。
(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