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意交付缺一不可举证不足诉求依法驳回父子进山纳凉途中遇雨迷路“祖传秘方”包根治  涉嫌犯罪追刑责网络维权切莫越界  过激言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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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3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7-24

借贷合意交付缺一不可举证不足诉求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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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原告魏某诉被告高某、陈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魏某诉称,高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并指示其将款项转入陈某的银行账户。魏某分别于2015年9月14日、10月27日向陈某账户转账25万元、35万元,累计转账60万元。魏某借款交付后,多次向高某催讨欠款未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一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魏某确实于2015年分两次向被告陈某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60万元。被告陈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其收到案涉款项后,除23万元以现金形式支取外,其余款项均已对外转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大要件。该案中,原告仅依据转账记录,主张其与被告高某存在借贷关系,但未提交借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催款凭证等能够证实其与高某或陈某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也无法举证证明案涉款项是其受高某指示转入陈某账户的事实。同时,被告陈某也未举证证明自己的转账、取现行为是受高某指令实施。综上,现有证据既无法认定原告与被告高某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也无法证实二被告就案涉款项负有法定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该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民间借贷事实的合法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大核心法定要件。款项交付是借款已实际完成给付的凭据,其中金融机构出具的转账记录是司法实践中最具证明力的给付凭证,可在诉讼程序中作为正式证据使用,还需同时满足合法取得、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存在直接关联三项法定条件。

借贷合意则是指借贷双方就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借款利率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必不可少的前提。在原告仅能提供转账凭证、缺乏借贷合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必须进一步补充提交其他佐证材料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否则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改)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据此,出借人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还款,案件审理的关键在于被告的抗辩意见及对应举证情况。转账行为本身可基于买卖、租赁、投资、赠与等多种不同法律关系产生,并不当然等同于民间借贷行为。若被告当庭认可借款事实,或虽主张转账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的,应当依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人民法院对出借人的还款诉求依法予以支持;若被告明确否认借贷关系,并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转账系基于其他合法法律关系产生的,则案涉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人民法院对出借人的还款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崔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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