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意交付缺一不可举证不足诉求依法驳回父子进山纳凉途中遇雨迷路“祖传秘方”包根治  涉嫌犯罪追刑责网络维权切莫越界  过激言论构成侵权
第0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5143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7-24

网络维权切莫越界 过激言论构成侵权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许某从通辽某汽车服务公司购入一辆二手车,后经专业机构鉴定,该车辆属于重大切割事故车、调表车。在维权过程中,许某沿街悬挂带有贬损性的条幅,还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数10条相关视频,使用“欺骗消费者”“做假证”等负面言辞指责该汽车服务公司,单条视频播放量达65.9万。此外,他还在相关微信群内发布“卖事故车就让他死”这类带有恐吓的言论,号召他人转发扩散。随后,该汽车服务公司诉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许某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并赔偿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许某立即删除发布在网络平台的侵权内容,于判决生效7日内,在其视频账号、个人朋友圈发布致歉声明并公示一周,并向该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公证费1520元;驳回该汽车服务公司提出的其他诉求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许某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有权对所购商品的质量进行客观评价,但不得在缺乏事实依据的前提下,随意给商家贴上“欺诈”的定性标签,更不能使用侮辱、诽谤性质的攻击性词汇。本案中,许某并未掌握充分证据证明商家存在刻意售卖问题车的主观恶意,却在公开场合使用贬损性表述,突破了言论应当真实的法律底线,超出了消费者合理批评的合法范畴。

协商和解、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律明确赋予消费者的法定维权渠道。而沿街悬挂贬损条幅、在网络平台发布未经核实的负面视频、在微信群中散播恐吓性言论并号召他人转发扩散,这类行为都属于典型的过度维权,会对企业的商业信誉造成不可逆的严重损害。

即便商家售出的车辆存在质量瑕疵,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正常经营权依然受到民法典的保护。任何维权行为都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一旦超出合法边界,就不再是正当维权,而是侵权行为,行为人必须依法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对方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等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示:网络传播具有极强的放大效应,线上维权更要牢牢守住法律红线。广大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务必保持理性,客观陈述真实情况,坚决摒弃恐吓、诽谤、刻意造势引流等过激维权方式。同时,也提醒各类市场经营者自觉做到诚信经营,各大网络平台依法履行内容监管主体责任,多方携手共同构建规范有序、公平合理的网络消费环境。(高淑娟)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