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稳定、最持久的保障。2021年5月以来,内蒙古依托《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为边疆民族团结工作划定行动框架、提供制度支撑,探索出一条契合边疆民族地区实际的法治道路。202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施行,标志着我国民族工作迈入国家统一立法引领的全新阶段。从地方条例先行探索,到国家上位法统筹引领,既是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的提升,又有力推动内蒙古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提升内蒙古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立足模范自治区定位,厘清从“条例”到“法律”的演进逻辑与实践变革,谋划长远法治建设路径,对新时代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地方条例先行先试,奠定内蒙古民族法治建设实践根基
作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自治区,内蒙古始终坚持以法治思维谋划民族工作。在国家民族团结进步专门立法出台前,内蒙古便立足区情制定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该条例紧扣草原牧区、边境旗县、城乡多民族混居的独特区情,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坚实法治规范,并采取务实举措推动落地见效。如针对牧区居住分散特点,细化嘎查村民族团结创建标准;围绕边境守边固边任务,明确各民族共同守护边疆的责任;面向城市流动人口,构建多民族融合服务管理细则等。
立足实践需求,地方条例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抓、全社会参与”的工作体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融入产业发展、生态保护、教育文化、基层治理等领域,形成法治宣传、示范创建、矛盾调解、民生保障等配套工作机制。法治乌兰牧骑、互嵌式社区建设、青少年石榴籽教育、边境民族团结长廊等特色实践,均以地方条例为制度支持落地铺展,为全区各民族长期保持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国家出台专门法律,推动内蒙古民族法治建设实现全方位提升
地方条例的基层实践,为国家统一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奠定了坚实基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吸纳整合了内蒙古等多地地方立法的创新成果与实践经验,实现了民族法治从“地方探索”到“国家定型”的历史性跨越,成为民族领域基本性法律。作为民族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确立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法定准则,系统规范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责任主体、实施路径、保障监督机制和责任体系,推动内蒙古民族法治建设实现多维跃升。
一是治理依据从“地方性法规规范”跃升为“国家法律统一引领”。以往民族工作主要依据地方条例开展,但受制于地方性法规效力和层级边界,条例在跨区域协同、顶层权责划分、统一执法标准、跨部门刚性约束等方面存在局限,民族工作法治化亟需国家层级法律统筹引领。国家法律施行后,全区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主体均负有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统战、民委、教育、文旅、乡村振兴等部门法定职责清晰明确,有效破解以往部门协同力度不足、权责边界模糊等问题。
二是工作导向从“侧重地方事务治理”转向“聚焦共同体意识培育”。地方条例兼顾区域治理具体事务,而国家法律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核心主线贯穿全部条款,明确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的法定目标。依据法律要求,内蒙古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中华文化认同、互嵌式社区建设、共同富裕推进成效作为核心考核指标,推动民族工作由单纯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宣传教育,转向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凝聚人心,民族团结基石更加坚实,法治建设的价值引领作用更加凸显。
三是发展格局从“区内单一推进”拓展为“融入国家战略统筹”。国家法律紧扣全国一盘棋,将民族团结与区域协调发展、兴边富民、对外开放、生态安全等国家战略相结合。内蒙古立足“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依据上位法统筹推进牧区振兴、边境建设、呼包鄂乌协同发展、中蒙俄经贸文化交流,以法治保障各族群众共享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对外开放红利,让民族团结成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
三、依据上位法要求,前瞻谋划内蒙古民族法治建设新路径
从地方条例到国家法律的跨越,彰显了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建设的发展路径,为民族事务治理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立足内蒙古边疆、牧区、多民族聚居实际,下一步法治建设工作需聚焦三个方面持续发力。
一是完善地方性法规配套措施,推动法律落地实现“本地化转化”。对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逐条修订自治区条例,消除冲突、细化条款,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执法指引。针对牧区生产生活、边境管控、城乡融合制定差异化法治举措,让国家法律条文贴合草原实际、便于基层执行。常态化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确保所有涉民族工作规范始终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是创新分层分类普法实践,培育民族团结法治信仰。用好法治乌兰牧骑、草原讲堂、线上石榴籽平台特色载体,构建领导干部、在校师生、农牧民、边境群众等为主体的分层普法体系。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等不同类型培训、大中小学思政课堂,常态化开展进嘎查村、进企业、进社区宣讲活动,结合那达慕、文化节等群众活动开展沉浸式普法,推动各族群众读懂法律、认同法律、自觉践行法律,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人心。
三是健全融合发展法治保障机制,以良法善治促进深度交融。依据国家法律持续推进互嵌式社区建设,完善跨区域就业、教育、文旅交流等方面的法治保障;依托兴边富民法定条款加大边境牧区民生投入,完善生态补偿、产业扶持法治配套制度;完善民族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在法治框架下化解基层各类涉民族纠纷,持续维护边疆和谐稳定。
法治兴则团结固,法治强则边疆稳。从自主探索的地方性条例到统筹全局的国家专门法律,见证着内蒙古民族团结工作法治化不断迈上新台阶。新征程上,内蒙古将坚持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根本遵循,持续完善地方配套法治体系,把法律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以更高水平法治建设擦亮模范自治区金字招牌,团结全区各族群众共同守护好祖国北疆,携手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行稳致远。
(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内蒙古分院政治和检察理论教研室负责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