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讯近日,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5月,扎赉诺尔区某肉店经营者张某某向牛副产品承包商高某某采购牛骨头用于销售,未当场支付货款。2020年底双方结算货款时,确认张某某尚欠高某某牛骨款35000元。但此后高某某多次催收欠款,张某某拒不支付,辩称高某某交付的部分牛骨无附着牛肉、无法销售,造成其15000元损失,且其已向高某某提出质量异议,因对方未处理导致货物报废,该部分货款应予抵扣。双方协商未果后,高某某诉至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该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高某某已实际交付货物,张某某予以接收,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针对张某某的质量异议抗辩,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买卖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需在合理期间内就标的物质量问题通知出卖人,收货满两年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或质量符合约定。
该案中,张某某收货后两年内未举证证明其曾提出质量异议,且其此前已自认欠款事实,该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张某某未就质量损失提起反诉,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某支付牛骨款35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通过该起案例,经营商户应明确:一是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交易双方应恪守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拖欠货款的违约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如买受人主张标的物质量存在问题,需在法定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且无佐证的,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相关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三是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自身诉求或抗辩理由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权益受损可通过另行起诉等合法途径维权。
(娄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