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深圳华南精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贺龙(回劳人仲字〔2026〕330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9月24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李贺龙(回劳人仲字〔2026〕330号):1.请
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待通知金4027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2081元(4027元/月×3个月);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未休年休假10天的3倍工资5554元(4027元/月÷21.75天×10天×3)。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7日
■公告
深圳华南精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海民(回劳人仲字〔2026〕329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9月24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张海民(回劳人仲字〔2026〕329号):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待通知金4033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6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的经济补偿12099元(4033元/月×3个月);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6日至2026年4月30日未休年休假10天的3倍工资5562元(4033元/月÷21.75天×10天×3)。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7日
■公告
深圳华南精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文光(回劳人仲字〔2026〕328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9月24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王文光(回劳人仲字〔2026〕328号):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待通知金4192.5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4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的经济补偿12577.5元(4192.5元/月×3个月);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4日至2026年4月30日未休年休假10天的3倍工资5782元(4192.5元/月÷21.75天×10天×3)。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7日
■公告
深圳华南精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孔润刚(回劳人仲字〔2026〕331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9月24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孔润刚(回劳人仲字〔2026〕331号):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待通知金5622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21年11月13日至2026年4月30日之间的经济补偿25299元(5622元/月×4.5个月);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3日至2026年4月30日未休年休假20天的3倍工资15508元(5622元/月÷21.75天×20天×3)。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7日
■仲裁公告
王国清(身份证号150123198710190662):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5]第0476号)。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7日
■核查通知书
鄂公中核字(2026)第59-1号
内蒙古浦瑞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现有郭艳静(身份证号码:13232119******2644),投诉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欠缴(少缴)其2014年3月至2024年8月期间住房公积金一事。现向你单位核查以下情况,请你单位予以配合。
一、该名职工与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是否存在劳动争议、是否有未完结的劳动仲裁及司法程序。需你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及相关证明。
二、你单位是否为该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请确认并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终止时间。
三、请确认并提供该职工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单位需补缴金额。
四、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
若你单位对职工所反映的情况和欠缴金额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并附上加盖你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视为你单位承认职工主张的事实和诉求,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你单位指派工作人员到我中心处理上述事项,被指派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等。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办理手续的,我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联系地址:鄂托克旗政务中心A座住房公积金窗口;联系人:张星宇;联系电话:0477-6221371)。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8月7日
■公告
包头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刘立新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意城·晶华商品房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13129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5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四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与富强路交叉口市住建局东副楼,电话:0472-5168926)。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6年8月7日
■核查通知书
鄂公中核字(2026)第59-2号
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浦瑞芬活性炭生产分公司:
现有郭艳静(身份证号码:13232119******2644),投诉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欠缴(少缴)其2024年9月至2025年11月期间住房公积金一事。现向你单位核查以下情况,请你单位予以配合。
一、该名职工与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是否存在劳动争议、是否有未完结的劳动仲裁及司法程序。需你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及相关证明。
二、你单位是否为该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请确认并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终止时间。
三、请确认并提供该职工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单位需补缴金额。
四、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
若你单位对职工所反映的情况和欠缴金额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并附上加盖你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视为你单位承认职工主张的事实和诉求,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你单位指派工作人员到我中心处理上述事项,被指派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等。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办理手续的,我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联系地址:鄂托克旗政务中心A座住房公积金窗口;联系人:张星宇;联系电话:0477-6221371)。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8月7日
■公告
内蒙古巅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7月22日受理王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6]第566号),于7月30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包图力古尔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电话未接通。本委派人去你单位的注册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科尔沁南路49号一号楼5层508”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上述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8日9时在赛罕区政府院内西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110室(共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8月7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青城尤尤谷商贸有限公司(游泳),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丢失,许可证编号:呼赛体高字第025号,声明作废。
尤森遗失东胜区人民法院工作证(证号:KD174)、执行公务证(证号:191402048),声明作废。
王永宏遗失东胜区人民法院工作证(证号:DSF030)、执行工作证(证号:191402165),声明作废。
乔媛将检察官证件遗失,证号:J15060208,身份证号:152701198504070922,声明作废。
将王皓然《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性别:男,于2014年1月13日14时51分在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医院出生,父亲:王喜雨,母亲:张水仙,出生证编号:O150016510,声明作废。
将帅志博《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性别:男,于2014年8月13日11时01分在莫旗中蒙医院出生,父亲:帅训国,母亲:王立凤,出生证编号:O150018981,声明作废。
奈曼旗大镇顺宝行汽车维修服务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525MACWHMLH3A)遗失公章(编号:15052510012917)、财务章、法人章(吴艳)各一枚,声明作废。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