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在流量时代,传播可以抵达远方,但不能逾越法律边界。在此,我们倡议:流量越大,责任越重;传播越广,越应守法。期待各平台和创作者把镜头对准大青山之美,争做守护生态环境的‘顶流’。”8月15日是第四个全国生态日,当日,在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任晓杰发出以上倡议。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正式施行。在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历史时刻,呼铁中院针对一起威胁大青山生态安全的重大风险案件,依法作出了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禁止令。这是该院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依法作出的诉前禁止令裁定,也是内蒙古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个生态环境司法禁止令。
此次禁止令针对的是一起利用网络引流、存在重大生态风险的穿越自然保护区案件--今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刘某、郝某某通过短视频平台、微信群发布活动信息,以每辆车68元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组织51辆越野车进入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井尔梁区域,开展穿越、冲坡等活动。
经查,上述穿越路线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不属于法律法规允许开展的活动。截至法院审查申请时,相关网络账号、群组等组织条件仍然存在,且时间正值内蒙古旅游旺季,网络平台信息传播具有较强的即时性和扩散性,如不及时制止,相关招徕信息可能在短时间内再次聚集人员、车辆,导致生态环境风险进一步扩大。
为此,呼铁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通过询问、制作笔录的方式听取被申请人意见,并依法确定申请人提供担保。
该院合议庭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及时制止将使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重大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该院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予申请人的诉前禁止令申请。
根据该裁定,被申请人须立即停止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传播招徕信息,删除、下架相关违规内容,不得重新或变相发布,并不得再组织、带领人员或安排车辆进入核心区开展违规活动。
据悉,该民事裁定书已于8月15日依法送达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梁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