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港口企业“党建+生产经营”融合模式的实践研究警惕冒牌司法来电绷紧反诈防范之弦收割机作业致人伤残法院判决赔偿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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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9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8-21

收割机作业致人伤残法院判决赔偿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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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肖玥通讯员苟飞)近日,包头市达茂联合旗人民法院乌克忽洞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农业机械作业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

2025年9月,收购商王某某收购农户边某某的青储玉米,经朱某介绍,由胡某某驾驶自有的青储收割机承揽收割工作。作业前,边某某与朱某站在玉米地旁为胡某某指明地下低压管道位置。

然而,在收割过程中意外突然发生。因玉米植株茂密遮挡视线、机械噪音较大,胡某某未能及时发现边某某的位置,将其卷入收割机,造成边某某左上臂毁损伤及左小腿开放性损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边某某的伤情构成五级伤残。达茂旗农牧局核查后认定,边某某与胡某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边某某将胡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8万余元。法庭审理认为,胡某某作为持证专业农机驾驶人,对作业现场安全负有最高程度的保障义务。收割机作业具有高度危险性,操作人员应在作业前充分排查风险,且在作业中保持高度警惕。本案中,胡某某在险情出现后未能及时停机,加重了伤者伤情,存在明显操作过错。边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收割机作业具有高度危险性,却未能及时撤至安全区域,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缺失,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某承担50%赔偿责任,赔付边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9万元。

法官提醒:

农业机械作业具有高度危险性,操作人员负有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农机操作员在作业前应充分排查现场风险,作业中保持高度警惕,遇险情须第一时间停机处置。因过失导致他人损害的,须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建议,农业部门定期开展农机安全操作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鼓励农机操作人员投保责任保险,为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提供风险分担机制;农村基层组织应加强对农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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