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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63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8-28

乘坐公交车遇事故受伤,选择合同维权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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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讯乘坐公交车出行途中,若因交通事故受伤,不少人会在维权路径上犯难:到底该提起侵权诉讼,还是选择客运合同纠纷诉讼?很多人对此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提起客运合同纠纷之诉,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事实果真如此吗?

李某乘坐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出行,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公交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遂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诉至通辽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及承保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本案属于合同违约纠纷,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搭乘公交营运车辆,双方客运合同依法成立。公交公司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事故发生表明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李某的健康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受损害方选择主张违约责任的,依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核定各项合理损失,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遇人身损害时,拥有两种合法维权路径,可自行选择提起侵权诉讼或者客运合同违约诉讼。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约行为造成他人人格权损害,且带来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受害人维权不受诉讼路径限制。即便选择合同违约之诉,依然能够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项民事权利不会因为维权方式不同而被剥夺。同时提醒各类客运经营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充分保障旅客生命健康权益。 (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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