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讯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者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外开恩”。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缓刑考验期内违法案件。
2024年,王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然而,在缓刑考验期内,王某不但没有吸取教训,反而漠视法律,因聚众赌博、赌资较大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担心因此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于是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王某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考验期并非“法外免责期”,更非“自由放任期”。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该珍惜社区矫正机会,严格约束自身行为,远离“黄赌毒”等违法活动,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自觉接受教育矫正,方能改过自新。
(张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