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讯近日,王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沿赤峰市松山区国道11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476公里+170米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相向行驶的白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王某、小型轿车乘车人孙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交管大队第一时间出警,核查发现驾驶人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未上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依法礼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且作用较大,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白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经交叉路口时,观察预判不足、未严格履行安全驾驶义务,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但作用较小,应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赤峰市公安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