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司法公正智慧的当代价值与实践转化孔子“敬”思想的现代法治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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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9-30

传统司法公正智慧的当代价值与实践转化

邱大朋于丽丽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积淀的司法公正智慧,是中华法系留给当代的宝贵精神财富,也是推动刑事司法高质量发展的本土文化资源。从西周“明德慎罚”到唐宋“慎刑恤狱”,再到明清情理兼顾的裁判逻辑,传统司法形成了慎刑为核心、证据为基础、衡平为方法、责任为保障的完整实践体系。这一文化资源并非尘封的历史史料,它和现代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证据裁判、程序正当、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有着内在的价值共鸣。立足刑事司法办案实际,挖掘传统司法公正智慧的时代内涵,厘清价值契合边界,探索可操作的实践转化路径,能够为破解当下刑事司法领域的现实难题,提供真正扎根中国社会的本土法治方案。

一、慎刑恤狱:传统谦抑思想对接现代少捕慎诉慎押

慎刑恤狱是我国传统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核,本质上体现了对人的生命、自由价值的敬畏,强调司法裁判应当保持审慎克制,罪疑惟轻、恤刑悯弱、死刑复奏等制度思想,和现代刑法谦抑理念、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人权保障精神高度相通。

早在西周时期,周公提出“明德慎罚”,确立德主刑辅的治理思路,刑罚只是教化之后的补充手段。《尚书》中“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确立了不冤枉无辜的司法底线,是古代朴素人权保障思想的集中表达。到唐代,慎刑思想走向制度化,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要求死刑判决必须经过多层级复核;《唐律疏议》专门设置恤刑条款,对老幼、残疾群体犯罪予以刑罚减免或者收赎处理,彰显出司法人文关怀。明清时期秋审、朝审制度,进一步把审慎对待死刑的理念贯穿案件全流程,构建起一套较为完备的慎刑制度体系。

现代刑法谦抑原则主张,刑罚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只有其他治理方式失效之时,才能动用刑罚;司法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压缩刑罚适用范围,优先选择非刑罚处置方式,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传统反对滥刑苛罚的思想,和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内在相通。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则是慎刑恤狱智慧在当代最直接的制度转化。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罪依法不捕、不诉、适用非监禁刑,正是古代罪疑惟轻、恤刑悯弱思想在新时代的延续。

未成年人司法是传统慎刑思想落地的典型领域。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中,15岁嫌疑人因沉迷网络盗窃同学手机,手机价值3000余元。案发后嫌疑人主动投案,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随后,办案检察机关开展了社会调查,查明嫌疑人是一名留守儿童,因家庭教育缺失误入歧途,综合评估没有再犯罪风险。办案机关没有简单一捕了之,而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联动学校、社区落实帮教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返校园。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把古代教化优先的恤刑理念转化为附条件不起诉、社会化帮教制度,最大限度避免了标签化刑罚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伤害。

同样,对于老年犯罪群体,传统恤刑思想也能够提供价值指引。在一起老年人邻里纠纷过失伤害案件中,78岁老人因邻里矛盾,过失致人轻伤,事后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且本人身患多种慢性疾病。法院依据刑法老年人从宽处罚规定对其适用缓刑,既严格恪守了法律尺度,又体现了司法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五听参验:传统经验智慧赋能现代证据裁判

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根基。古代“五听断狱”“参验核实”,凝聚着古代司法官事实认定的实践经验,对于破解当下翻供、言词证据不稳定等办案难题,落实证据裁判原则、推进庭审实质化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

“五听”出自《周礼·秋官》,要求司法官从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个方面,观察当事人言语、神色、气息、反应、神态眼神,以此甄别陈述真伪。但传统司法并不单纯依靠察言观色,还要做到参验核实,把言词陈述和物证、书证、人证、现场勘验相互比对印证。宋慈《洗冤集录》提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高度重视勘验、物证等客观证据,进一步完善了古代证据思维。五听参验不是主观臆断,而是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在司法中的运用,坚持口供与客观证据互相支撑,反对唯口供定案。

现代刑事诉讼确立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不轻信口供,强化庭审质证辩论,这和传统证据智慧高度契合。“五听”观察当事人外在表现,对应现在司法实践依靠经验法则审查言词证据可信度;参验核实,则对应客观证据优先、证据之间互相印证的办案要求。

庭审翻供是刑事办案中的常见难点。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作案经过,供述细节和现场物证能够对应,庭审阶段却当庭翻供,称原有供述源于刑讯逼供。庭审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借鉴“五听”的经验方法,观察被告人当庭状态:翻供时言语前后矛盾,神情慌乱躲闪,情绪起伏反常,和此前稳定供述的状态反差明显。与此同时,严格落实参验核实,全面核查全案客观证据:凶器提取到被告人指纹,DNA鉴定、目击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法庭综合神态观察、逻辑分析与客观证据体系,不予采信翻供辩解,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在另一起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庭审推翻原有供述,辩解自身系受他人教唆。审判人员通过庭审发问,发现翻供逻辑漏洞突出,再结合转账流水、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等客观证据,夯实案件事实,没有被当庭辩解干扰,准确认定诈骗犯罪成立。需要说明的是,借鉴五听参验,绝不等于回到主观断案,而是把司法经验作为辅助手段,一切认定最终建立在合法客观证据基础之上,这也是古为今用必须守住的现代法治底线。

三、情理相融:传承情法兼顾思维破解机械司法

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是中华传统司法十分鲜明的特质。司法裁判不能拘泥法条文本,还要兼顾社会伦理、常识常情常理,追求“情法两尽”,这对于纠正机械司法、优化裁判说理、提升群众对司法判决的认同感,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

传统司法理念强调“法不外乎人情”。《唐律疏议》提出审理案件“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面对因家庭困境、义愤、邻里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古代司法官会在法定框架之内考量情理因素适度裁量;对于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则依法从严处置,力求判决契合大众的朴素正义认知。

新时代司法工作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办案不能只满足于形式合法,还要统筹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情理相融的传统智慧,恰好可以回应现实需求:破除机械套用法条的思维惯性,丰富裁判文书说理层次,让司法结论兼顾规则刚性与社会伦理,提升裁判可接受度。

正当防卫类案件,法律要件复杂,情理交织,很能体现情法融合的办案思路。昆山反杀案作为全国性典型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一方面严格对照刑法正当防卫条文,另一方面充分考量案件发生全过程:行为人面对持刀行凶的现实生命危险,反击属于本能防卫,符合社会大众朴素正义观。最终依法认定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份处理结论没有陷入唯结果论的机械判断,把法律规定和社会常理结合起来,一经公布就获得广泛社会认同,是情理相融思维在当代的生动实践。

基层大量刑事案件源于邻里纠纷。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双方因为宅基地积怨,被害人率先动手,被告人反抗过程中致对方轻伤。法院审理时,既依照故意伤害犯罪的法律规定把握定罪量刑基础,也充分考量邻里冲突的起因、被害人过错、事后赔偿谅解、修复邻里关系的现实需要,最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判决在守住法律底线的同时,也兼顾了乡土社会伦理,尽力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实现了案结事了。

当然,情理考量必须限定在法律框架内,情理不能突破罪刑法定,不能代替法律,只能作为量刑、说理层面的参考,防止情理凌驾于法律之上。

四、推动传统司法公正智慧创造性转化的现实路径

借鉴传统司法公正智慧,绝不是简单照搬古代制度条文,而是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摒弃传统司法当中刑讯逼供、等级特权等落后内容,吸收契合现代法治的合理内核,从理念、制度、实务三个层面实现创造性转化。

在理念层面,把传统司法智慧内化成为司法人员的办案思维。将慎刑恤狱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落实疑罪从无,坚持少捕慎诉慎押;把五听参验融入证据审查,客观证据为主、经验判断为辅,综合甄别言词证据真伪;把情理相融融入裁判思维,拒绝机械司法,在法律边界内兼顾社情民意,牢固树立办案终身负责观念。

在制度层面,以传统智慧完善现有刑事司法规则。证据制度上,细化言词证据审查判断规范,明确庭审当中运用经验法则的边界,持续强化物证、鉴定、勘验等客观证据收集固定;裁判制度上,深化裁判文书说理改革,鼓励文书适度回应情理、伦理方面的争议,提升裁判说服力;司法责任制度方面,细化故意、过失办案过错认定标准,优化错案倒查启动流程;未成年人司法领域,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社会化帮教配套机制。

在实践操作层面,推动传统智慧落到每一件具体案件。强制措施适用上,对轻微犯罪优先选择非羁押手段;庭审活动中,充分发挥庭审实质化功能,审慎借助经验观察辅助证据审查,一切事实认定依靠证据;量刑环节充分考量犯罪起因、被害人过错、社会矛盾修复等情理要素,妥善处理家庭、邻里引发的轻罪案件;强化案件质量评查与法律监督,常态化发现纠正办案瑕疵,严格落实错案追责。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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