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司法公正智慧的当代价值与实践转化孔子“敬”思想的现代法治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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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9-30

孔子“敬”思想的现代法治意蕴

耿成成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孔子身处礼崩乐坏的春秋晚期,试图通过道德修养和社会规范重建秩序。在孔子看来,“敬”不仅是一种外在的庄重仪态,更是一种内在的理智、谨慎与敬畏意识。它要求人在思想上保持自省,在行为上遵循规范,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时坚持恭敬、诚信与责任。孔子“成仁”之道的重要路径之一,正是以“敬”修身、待人和理政。其思想虽然产生于古代,但对于今天建设法治社会仍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一、以“敬”修身:培育法治社会的主体意识

孔子认为,君子的道德修养离不开“敬”。《礼记·表记》载:“君子庄敬日强,安肆日偷。”意思是说,一个人如果能够保持端庄谨慎、心存敬畏,就会不断增强自身的道德力量;如果放纵懈怠,则容易逐渐衰弱。孔子又说:“修己以敬。”这表明,“敬”首先是一种自我约束和自我提升的内在要求。“敬”要求人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能够在无人监督时仍然遵守应有的规范。

从法治角度看,法律秩序不仅依赖外在强制,也需要社会成员形成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公民只有尊重法律、敬畏权利、约束自身行为,才能真正实现从“被动守法”到“自觉守法”的转变。因此,“敬”所强调的自律精神,可以成为法治人格的重要基础。

孔子还说:“敬身为大。身也者,亲之枝也,敢不敬与?”在孔子看来,尊重自身不仅是个人修养的要求,也意味着对家庭、社会和生命价值的尊重。一个不尊重自己、不珍视责任的人,也很难真正尊重他人和法律。由此可见,以“敬”修身,能够培养人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为法治社会奠定道德基础。

二、以“敬”待人:维护平等与权利尊重

孔子主张,仁不仅要求修养自身,也要求尊重他人。“敬”落实到人际交往中,主要表现为尊重、平等、诚信和克制。仲弓问仁,孔子回答:“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意思是说,待人接物应当像接待贵宾一样庄重,对待百姓也应当像承担重大祭祀一样谨慎。这种对他人的尊重,并不是形式上的礼貌,而是承认他人人格尊严和主体价值。法治社会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因身份、财富、地域或地位不同而受到不平等对待。孔子的“敬”虽然属于道德范畴,却包含了尊重他人、平等相处的思想因素,对于现代法治中的权利意识具有积极意义。孔子还说:“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语诚信、行为恭敬,即使身处陌生环境,也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这说明,诚信和敬重是社会交往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现代法治同样重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民、组织和国家机关在社会活动中遵守承诺、恪守责任。以“敬”待人,能够减少冲突,维护社会信任,推动形成稳定有序的公共关系。

三、以“敬”理政:体现权力责任与公共关怀

孔子的“敬”还体现在政治治理之中。《论语·学而》说:“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治理国家,首先要认真负责、取信于民;同时要节制公共开支、关爱百姓,并合理安排民众的劳作和生活。“敬事”要求执政者以谨慎、负责的态度对待公共事务,不能轻率用权、懈怠职守,更不能将权力用于谋取个人利益。“爱人”则要求政治权力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关注民生、尊重民意、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这与现代法治所强调的权力受约束、政府负责任和公共利益优先具有相通之处。在法治框架下,公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并接受监督和制约。执政者只有敬畏法律、敬畏权力、敬畏人民,才能避免权力滥用,推动治理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政府依法行政、诚实守信、关怀民生,也能够获得人民的信任与尊重,形成良性互动。

总之,孔子的“敬”贯穿修身、待人和理政三个层面:对己是自律,对人是尊重,对政是责任。它既是一种道德修养,也是一种社会秩序意识。现代法治建设不能仅依赖法律条文和制度约束,还需要公民形成敬畏规则、尊重权利、承担责任的内在品格。以“敬”立身,以法治世,能够将传统道德资源转化为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为建设公平、有序、和谐的社会提供思想支持。

(作者系安徽师范大学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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